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兽医机构防控非洲猪瘟效能评估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9〕5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兽医机构防控非洲猪瘟效能评估工作的通知 (农办牧〔2019〕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6 15:28:4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65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基层兽医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客观评估养殖、运输、屠宰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措施执行的实际效果,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了《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2019版)》,并决定在10个省(区)开展基层兽医机构防控非洲猪瘟效能评估工作。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19〕53号
发布日期 2019-07-08 生效日期 2019-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2019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基层兽医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客观评估养殖、运输、屠宰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措施执行的实际效果,我部组织编制了《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2019版)》,并决定在10个省(区)开展基层兽医机构防控非洲猪瘟效能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了解当前基层兽医机构落实国家非洲猪瘟防控政策措施的能力水平,查找基层兽医机构履职能力的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提升意见。
 
  二、评估地区
 
  选择河北、黑龙江、江苏、河南、安徽、广西、福建、四川、云南、陕西等10个省(区),每省(区)选取2个县,共20个县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县选取原则:一是最近一次发生疫情的县与未发生疫情的县各一个,未发生疫情的县尽量与发生疫情县处于同一地级市或同一地理区域;二是考虑养殖模式、产销模式、执法模式等因素,分别选择规模化养殖程度高的县与散养比重大的县、主产区县与主销区县、已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县与尚未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县。
 
  其他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三、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下简称“动卫中心”)具体实施,并给予各省(区、市)技术指导。评估县所在省(区)的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动卫中心组建5个专家组,每组3名专家。分赴上述20县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现场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31日前,动卫中心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培训;确定评估县,协调地方按要求做好现场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二)现场评估阶段。7月31日前,动卫中心召开年度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启动会;10月31前,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编制完成评估报告。
 
  (三)总结分析阶段。12月31日前,动卫中心组织撰写综合分析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其他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行开展效能评估工作的,于10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动卫中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动卫中心要遴选责任心强、熟悉兽医体系效能评估工作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加强对评估专家的技术培训和有关地区的技术指导。各省(区、市)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和宣传,采用多种方式反馈评估结果,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基层兽医机构能力建设。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兽医机构防控非洲猪瘟效能评估工作,落实好效能评估工作责任。开展基层兽医机构防控非洲猪瘟效能评估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配合,于7月22日前将开展评估的2个县和联络人信息报动卫中心。
 
  (三)严守工作纪律。评估组成员要认真负责,服从安排,按照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按时完成评估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附件:县级兽医机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2019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7月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