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2017〕5号)要求,防范遏制电气火灾事故,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制定了《自治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电气火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自治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电气火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2017〕5号)要求,切实防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企业)电气火灾事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规定,着力改善我区生产经营企业电气安全状况,防范生产经营企业电气火灾事故,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健康和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生产经营企业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使全区生产经营企业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电气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电气设施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生产经营企业电气火灾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对象
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贸企业。
四、整治主要内容
(一)非煤矿山企业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操作。
2.加强电气设备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移动式用电设备(落地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等)不得带电移动且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实行单机保护;漏电保护器要经常检查试跳,每月试跳不少于一次,如有失灵立即更换,如有故障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送电;低压电力网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供电;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保护接零。
3.规范矿山企业电缆线管理。企业矿区内的电线不得私拉乱接,不能缠绕在金属结构上,禁止使用多驳口和残旧电线,电缆(电线)的驳口或破损处要用电工胶布包好,不得采用医用胶布或尼龙纸代替,对老旧电线应定期更换,以防触电;开关、插座安装漏电保护器;破碎工段用电线路,要穿管保护,用电器具损坏或外壳破损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未经修复禁止使用。
4.加强保险装置及发热电器管理。严禁采用铜线、铝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保险丝和控制开关的大小一定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控制开关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企业电炉、电烙铁等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或靠近易燃物品,对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用后要随手切断电源,以免引起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操作。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切换及实验制度)。
2.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企业应保证设备完好(包括备用设备),各种配件及附件齐全完好,各种指示灯齐全,指示状态与设备运行状况相符,高低压盘标识清楚,无异常声音,不完好设备应现场有标记,并记入相关设备隐患(缺陷)记录,确定整改时间及责任人。危化品企业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漏电保护器要经常检查试跳,如有失灵立即更换,如有故障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恢复送电。
3.规范危化品企业电缆线管理。电缆夹层(桥架、走廊、缆沟等)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电缆夹层和走廊内不准堆放杂物,要保持现场环境的整洁,电缆沟内无积水,与外界及变配电室等的连接处要有可靠的封堵,要有防窜油气、防腐蚀、防水、防火等各项安全措施。
4.加强保险装置及发热电器管理。严禁采用铜线、铝线、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保险丝和控制开关的大小一定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控制开关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危化品企业电炉、电烙铁等发热电器不得直接搁在木板上或靠近易燃物品,对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用后要随手切断电源,以免引起火灾。
5.强化 “两重点一重大”等易燃易爆危化企业的生产场所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具体从负荷等级及供电电源、变配电装置、火灾爆炸危险环境及防雷防静电等方面检查,尤其是存在爆炸性气体或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及维护。
(三)工贸行业
1.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2)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规范操作,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3)规范厂区电缆线管理。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2.物流仓储场所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2)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3)规范电缆线管理。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3.小经营加工场所
(1)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2)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规范电缆线管理。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并记录存档。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业企业同时要加强电气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电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开展全员安全用电宣传工作;要加强员工电气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工作安排
2017年7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底前)。各地安全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要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工业企业认真落实电气火灾治理主体责任,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各地对照《非煤矿山企业电气火灾治理自查检查表》(附件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电气火灾治理自查检查表》(附件2)和《工贸企业电气火灾治理自查检查表》(附件3)组织相关企业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和系统排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时限,逐一督促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地安全监管局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对排查整治不力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各地要严把源头治理,对重点企业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巩固综合治理成效,从源头上提升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安全监管局和各相关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和整治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要把专项治理与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工作相结合,做好专项治理工作,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结合2017年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闭环执法。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三个必须”原则,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源头治理,规范检查执法行为,提高监管工作效能。要重拳出击,对查处的违法非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从重从严进行处罚。
请各地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2017年8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2017年10月10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8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3月31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 系 人:杨恒飞
联系电话:0991-283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