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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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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1 11:47:29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835
核心提示:《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促进行政部门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该项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并实施“三库一公开”机制,即“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库”,公开“三库”和随机抽查结果。“双随机”要求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
 
  去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省政府办公厅相继印发文件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具体要求省级部门要在2016年10月底前研究制定本系统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并印发市县对口部门实施;此外,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2号)中关于“双随机”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已于10月底前在省局网站开设专门栏目公开相关信息。《办法》正是落实“双随机”抽查监管“三库一公开”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作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的配套性文件,“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设计上立足于我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实际,坚持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的和前提,遵循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协同推进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双随机”抽查适用范围的规定
 
  《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应在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行,不适用于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委会在特定时期针对指定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部署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的,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根本目的。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委会在特定时期针对指定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部署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主要是为汲取类似“天津港8.12”火灾爆炸、“江苏昆山8.2金属粉尘”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群众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具明确指向性执法办案要求,这类监督检查不适用“双随机”抽查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的和实际。
 
  (二)编制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规定
 
  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是新《安全生产法》和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新工作举措,也是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前提基础,今年国务院对各省(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也纳入考核内容。我省各市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已持续多年,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并在2017年编制并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建立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求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并列举具体行业领域重点单位的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列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市和县安监部门应协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考虑到属地监管的大原则,以及上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需要属地安监部门随后跟踪督促落实隐患整改以及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等情况,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形成监管合力。
 
  (三)“双随机”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办法》第九条为“双随机”抽查事前公开要求。规定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及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第十七条为“双随机”抽查事后公开要求。规定随机抽查实行“一抽查一公开”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本部门官网专有栏目公布随机检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四)随机抽查事项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在2016年底前,实施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已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厅函〔2016〕256号),为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随机抽查事项应达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事项的50%以上。同时,结合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2号)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今后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企业隐患排查标准和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标准“三标融合”,随机抽查事项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全要素覆盖。
 
  《办法》第十条是在国家安监总局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
 
  《办法》第十一条是对实施随机抽查时,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检查方案和检查表的规定。制作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是国家安监总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也是厘清监督检查人员责任的主要方式。
 
  (五)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的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际,根据重点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固有风险程度,分别规定了随机抽查比例,并按省政府办公厅《意见》要求规定了“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二次”。该条规定既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保持与我局印发的《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相衔接,又结合安监实际贯彻“双随机”抽查的要求。
 
  (六)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的规定
 
  安全监管具专业要求高、专业跨度大、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多等特点,如矿山监管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显然不能满足监管执法要求。《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检查任务、执法人员专业和工作职责,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执法人员,如遇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执法任务与其专业不匹配等因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再行随机抽取递补。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检查的,提倡在满足技术需要的前提下,参照“双随机”模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如此规定比较符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从而达到监督检查的目的。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建立完善本部门各职能处室及其直属执法单位同一时期(阶段)对同一对象实行职业卫生、易制毒化学品、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一体化”执法检查机制和推进省、市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联合检查。这样规定,扩大了监管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的覆盖面。
 
  (七)随机抽查成果应用的规定
 
  为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尊法守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管理范围,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形成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
 
  (八)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机构“双随机”抽查的规定
 
  我省新《条例》已赋予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制定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的职责。为此,第十九条规定了这些机构参照本办法并与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相衔接的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执法领域。
 地区: 浙江
 标签: 双随机 监督检查 抽查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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