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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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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7 20:32:28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225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安监发〔2013〕37号
发布日期 2013-05-14 生效日期 2013-05-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4-2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黑安监发〔2013〕37号 )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组织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决定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业为理由推迟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要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三、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要客观、公正和准确,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明确,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中,应核查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安全评价报告中涉及隐患整改认定情况以及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是否相符,评价结论不准确、评价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或存在重大隐患未能发现的,要依法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每年1月15日前,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车俐春;
 
  联系电话:04518701036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4日
 
     附件:黑安监发〔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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