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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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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7 20:53:04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569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安监发〔2012〕61号
发布日期 2012-04-18 生效日期 2012-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证(延期)工作重要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延期)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实现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危许可证发证(延期)工作,依照国家标准和省安全监管局要求严格审核安全条件,全力推进发证(延期)工作开展。
 
  二、及时监督企业主动做好发证(延期)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和《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以及省安全监管局对发证(延期)工作要求,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传达到企业,督促企业按期提出发证(延期)申请,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前做好安全评价、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延期)申请准备工作。
 
  三、全面落实发证(延期)审核责任
 
  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是发证(延期)材料受理审查工作的第一道关口,各地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负起责任。前一阶段,个别地市安全监管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审核中,对各种资格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或未按时复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齐全、企业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各级监督检查和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问题未认真履行安全审核职责,把关不严。为严格发证(延期)工作管理,落实审核责任,把好安全准入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规范发证(延期)审核程序,按照要求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对安全培训、工伤保险、法定检测检验、隐患整改等方面一律不得以书面承诺形式代替相关安全条件;对延期企业有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须提交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安全许可意见书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和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县(区)安全监管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企业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省局将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五、严格工作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得指定企业委托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安全评价要客观、公正和准确,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明确,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中,应对安全评价报告结论、安全评价报告中涉及安全隐患整改认定情况以及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发现评价结论不准确、评价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发现的,要依法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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