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4 11:40:13  来源: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浏览次数:2080
核心提示:为贯彻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2-20 生效日期 2017-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实施,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由于一些地区、建设单位片面理解,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出现弱化现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过程和结果的监管,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法定义务,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二、强化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后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并填报《贵州省职业卫生“三同时”信息报表》(附件1)。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贵州省、市(州、新区)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省安全监管局将在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示)对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出具评审意见,并对报告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对其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1、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建设单位报告情况逐个项目进行排查,并填报《贵州省职业卫生“三同时”信息汇总表》(附件2),
 
    并于每年7月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统计,结合建设单位报告的建设项目情况建立台账,并对建设单位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监督核查。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和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监督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
 
    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监督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监督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
 
    (三)落实技术服务主体责任。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必须认真履行技术服务工作主体责任,强化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一是技术服务机构要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技术服务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39号)的要求;二是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编号:ZW—JB—2014—00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编号:ZW—JB—2014—003)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编号:ZW—JB—2014—004)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确保报告合法、公正、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价报告中涉及的检测数据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出具。
 
    (四)落实职业卫生专家评审把关责任。评价报告和设计评审工作由贵州省各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承担。职业卫生专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要严格把关,客观、公正做好评审工作,并对审查意见负责。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要撤销其专家资格,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大工作力度,采用明察暗访、严格执法、诚信体系建设等非审批手段,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要根据统计的建设项目情况制定职业卫生“三同时”执法检查计划,每年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1、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组织评审、验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根据报告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整改到位。
 
    2、重点检查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报告是否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到现场开展调查和采样工作,采样布点、采样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要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工作场所尘毒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