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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安[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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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1 04:34:13  来源: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0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我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安[2017]1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生效日期 2016-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0-04-1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我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彻底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基本建立,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完成,现有不在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或关闭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进度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积极动员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2019年9月至1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于2019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由省安委会汇总后报国务院安委会。
 
    四、治理内容、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1.全面摸排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摸排全省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出台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指导意见,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电子地图。(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督促有关企业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凡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应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及应急联动系统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推广。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其中:省安监局牵头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及应急联动系统试点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根据国家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防科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4.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风险管控。继续开展区域内安全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园区的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每5年进行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实施总量控制,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建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出台相应控制措施,降低区域风险。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建立安全、环保、应急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质储备,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建立全省化工园区、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台账,汇总区域定量风险评估情况,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5.全面完成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要搬迁或关闭现有的不在化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确保2019年11月前实现全省化工企业进园区。(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2019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
 
    6.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武汉铁路监管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民航湖北安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7.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攻坚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重点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攻坚工作方案。通过建立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完成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自动化改造、生产及储存企业搬迁入园、园区一体化管理、组织在役装置设计诊断和复核自动化升级改造、强化企业工艺管理及新建项目试生产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整治及生产班组作业标准化创建等重点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实现有效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50%的目标。(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
 
    8.加强化工工艺和装置的管控。要督促化工企业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要求加强化工工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工艺安全信息档案,定期开展工艺危害分析,确保员工掌握工艺安全知识。要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对关键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定期对设备设施特别是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工艺安全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特种设备由省质监局负责,持续推进)
 
    9.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杜绝新增隐患。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省能源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湖北省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7月底前完成)
 
    (二)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0.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根据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具体内容的解读,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消除监管盲区。(省安监局、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国家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具体内容的进度持续推进,2017年11月前完成)
 
    11.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2.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研究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协调联动机制。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3.制定、修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标准。梳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施行3年以上的开展执行效果评估并推动修订完善。推动制定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省法制办、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牵头,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红线意识,提高企业依法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根据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对全省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对标检查。(省法制办、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5.统筹规划编制。督促各地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综合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督促各试点地区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充分考虑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及安全规划等内容,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规范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坚决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要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认真研究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地区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严格安全准入和退出。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住建、发改、国土资源、经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和公示。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化工园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省发改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要建立化工企业退出机制,各地对生产安全和职业卫生、消防安全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要列出清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使其限期有序退出。要逐步调整化工产业结构,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省经信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8月底前完成)
 
    18.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9.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充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格考核奖惩体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强化事故风险防控措施。(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建立健全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尽快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辩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运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增强隐患排查治理的针对性、时效性。要将发现的隐患风险分级分类,及时整治,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特殊作业现场管理。重点整治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实行经理(厂长)跟班制度,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防控,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贯落实作业规范,不断提升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2.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和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加速现有企业在役装置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的基础,是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5.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保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
 
    26.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制定检查目录,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6月底前出台检查目录)
 
    27.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狠抓重点企业、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8.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督促各地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单位“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公示,定期在媒体上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湖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9.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30.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特别是基层部门的监管力量,根据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负责化工园区管理的地方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要为安监部门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者管理经验的监管人员,优化专业配置。化工企业集中的乡、镇要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1.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序推进)
 
    32.严格安全、环保评价和检测检验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评价和检测检验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3.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推动制定《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实施细则》,加强对登记企业现场核查,保证登记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卫计委、省国防科工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34.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武汉海关、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国防科工办、武汉铁路监管局、民航湖北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初步建成,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35.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依托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3月底制定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建设方案,2018年3月底完成)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6.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7.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快推进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武汉基地建设,建立“立足武汉、辐射中部地区、服务长江水运”,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实训演练于一体的综合基地,引导有条件的地方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完善基地能力建设方案,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省安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8.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各地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的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及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省财政厅牵头,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9.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40.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1.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加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监管人员的安全管理专业的继续教育,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素质。(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42.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制定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指导意见,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开展化工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提高特殊作业岗位人员的安全技能。(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省安委会组织领导。省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认真履行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履职,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于2017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2017年1月10日前,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将1名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名单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五)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加大考核力度,将本方案中的重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按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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