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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应急字〔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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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10 15:52:33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734
核心提示:为促进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鲁应急字〔2019〕16号
发布日期 2019-03-25 生效日期 2019-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处室、单位 :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22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应牢牢把握工作大局,聚焦重点工作,围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要求,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强化责任担当,坚持有督必果,务求实效,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条 督查工作遵循依据明确、频率适当、总量控制、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厅办公室为督查工作牵头单位,各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为相关督查工作责任单位。
 
    第五条 厅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对督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督办、审核、归档、考核等。对重大事项,邀请驻厅纪检组联合督办。
 
    第六条 各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督查事项的承办工作,承担督查事项的办理和报告。
 
    第七条 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办理的事项,以厅领导明确的牵头处室(单位)作为承办部门;没有明确牵头处室(单位)的以领导签批的第一个单位为该事项的承办单位。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梳理分解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明确责任人、工作措施、办理时限,按照项目化要求,建立工作台账。
 
    第三章 督查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省应急厅督查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确定的事项;
 
    (二)应急管理部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事项;
 
    (三)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省安办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和省应急厅领导指示批示事项;
 
    (四)省应急厅承担的省人大议案和省政协提案办理事项;
 
    (五)涉及省应急厅职责的领导关心、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六)厅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实行分类督查。
 
    (一)专项督查。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指示批示的紧急事项实行专项督办,全过程实时跟踪督办。
 
    (二)重点督查。对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重要事项、重点工作,以及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领导重要指示批示事项实行重点督查,按时间节点适时调度办理情况。
 
    (三)定期督查。对长期性、阶段性的重点事项每月调度、定期督查。
 
    第十一条 督查内容主要为督查事项项目化管理、工作目标、时间进度、具体措施、责任单位等,突出督查事项办理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轻重缓急,采取书面督查、电话督查、网络督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督查。
 
    (一)书面督查。厅办公室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督查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办处室、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电话督查。对紧急督查事项,厅办公室可电话通知承办处室、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网络督查。加快督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应急厅督查管理网络系统,利用“互联网+督查”,实行网上督查,提高督查效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立项。督办人员对符合列入督查范畴的事项,提出督查申请,按要求经审定同意后列入督查事项。非正常渠道转送的督查申请事项一律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交办。厅办公室填写督查事项通知单,明确承办单位、协办单位、领导批示要求、办理时限等,及时交办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应按照工作任务项目化要求,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形成办理报告。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工作。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厅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督办。厅办公室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加强督促催办,及时提醒承办单位限时办理。重点督办督查事项完成情况、办理进度及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报告。承办单位应积极探索和灵活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全面分析督查情况,汇总整理,形成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批签字后,将办理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厅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审核。厅办公室对承办单位上报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要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厅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备查,按要求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保存。
 
    第六章 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 各处室(单位)收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办理。
 
    (一)特别紧急事项,办理时限:按要求马上办;
 
    (二)紧急事项,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三)一般事项,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事项,按要求时限办理。
 
    未能按时落实或办结的,应提前书面报告未办结原因、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对特殊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督查工作责任制。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督查事项落实的主要责任,相关承办人员为督查事项落实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对督查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报告落实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移交驻厅纪检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厅办公室每月对各处室(单位)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处室(单位)、个人评先评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区: 山东 
 标签: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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