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做好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精准核实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精准核实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6 17:21:37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588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环节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简称“两项制度”)百日行动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06号)要求,现就扎实做好四川省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精准核实工作有关事宜印发《关于做好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精准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6-05 生效日期 2019-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精准核实屠宰企业具体责任人名单
     2.“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企业信息修改操作规程
     3.“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删除企业申请表
     4.“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新增企业申请表
     5. ____市(州)畜禽屠宰统计监测样本企业推荐汇总表
     6. 畜禽屠宰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要求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生猪屠宰环节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简称“两项制度”)百日行动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06号)要求,现就扎实做好我省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精准核实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精准核实屠宰企业基本信息是加强屠宰行业监管,规范完善屠宰企业电子档案,推进监管电子化、信息化的重要依托,是推进生猪屠宰环节落实“两项制度”,加强屠宰行业统计分析,按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生猪屠宰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相关工作,不得因人员不明、责任不清,造成工作推诿、拖沓延滞。为方便对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请市(州)确定一名精准核实屠宰企业信息具体责任人,按附件1要求,于6月10日前报送我厅。
 
  二、认真核实填报内容
 
  各地要通过《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备案企业管理模块对4月30前确认的屠宰企业的电子档案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屠宰资质信息、设施设备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屠宰动物来源及产品销售信息、肉品品质检验及非洲猪瘟检测信息,以及官方兽医派驻和监管情况等。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2。
 
  三、准确把握时间要求
 
  (一)生猪屠宰企业信息核实
 
  第一阶段:屠宰企业信息核实完善阶段(6月1日至14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入信息系统,对目前信息系统内本辖区所有生猪屠宰企业信息进行补充、修改,确保所有信息填报完整、准确。此时间节点不得删除、增加企业。
 
  第二阶段:屠宰企业信息删除新增阶段(6月17日至21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对信息系统中生猪屠宰企业信息提出删除、新增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3、附件4),确保生猪屠宰企业信息不重、不漏,依法合规企业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申请表经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定,加盖公章后扫描与excel电子版在6月20日前一并发送至920621718@qq.com。删除企业由省上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统一操作,增加企业由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屠宰企业注册”中操作。
 
  第三阶段:屠宰企业反馈确认(6月24日至28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将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各地进行最终确认。7月1日前,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完成屠宰企业基本信息电子档案确认工作。
 
  依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后,各地需新增或删除生猪屠宰企业的,由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4),新增企业须附送市(州)人民政府确认文件、《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的电子扫描及复印件。删除企业由农业农村部操作,新增企业由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操作,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审核通过。调整完成后,企业名单将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向社会公布。
 
  (二)生猪屠宰企业资格确认(7月15日前)
 
  7月15前,按照“谁审批、谁确认”的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对经电子档案信息核实的生猪屠宰企业资格进行确认。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市(州)人民政府确认的企业名单及确认文件,以及生猪屠宰企业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电子扫描及复印件)报送我厅。我厅汇总后统一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三)其他畜禽屠宰企业信息核实(7月15日—10月25日)
 
  10月1日前,完成具有定点屠宰证书(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地区除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排污许可证》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企业管理模块”中建立电子档案,并完成信息电子档案信息核实、确认工作。10月25日前,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确认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名单和确认文件,并附定点屠宰证书(未实行定点屠宰的地区除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电子扫描及复印件)汇总报送我厅。我厅统一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
 
  (四)畜禽屠宰监测样本企业确定
 
  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最终核定的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情况,按《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2018-2021年)的通知》(农医发〔2018〕23号)要求,完成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周报、月报样本企业遴选和推荐工作,分别于7月1日前、11月1日前将生猪屠宰样本企业推荐表和其他畜禽屠宰样本企业推荐表(附件5)报送我厅畜牧兽医局,样本企业具体推荐要求见附件6。
 
  联系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魏贤光
 
  电  话(传真):(028)85562031
 
  电子邮箱:920621718@qq.com
 
     附件:
 
  1、精准核实屠宰企业具体责任人名单
 
  2.“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企业信息修改操作规程
 
  3.“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删除企业申请表
 
  4.“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新增企业申请表
 
  5. ____市(州)畜禽屠宰统计监测样本企业推荐汇总表
 
  6. 畜禽屠宰监测样本企业推荐要求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6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