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推动环境信息公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陕西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日
陕西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
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推动环境信息公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及《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及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省控企业)实施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黄红牌”公布工作。
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根据国家考核要求的变化,适时增加“黄红牌”公布的污染因子类别。
各市(区)结合当地污染源监管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牌”企业,系指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有效日均数据超标率在50%以上的国省控企业。
(一)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有效日均数据超标率计算公式:
超标率=日均数据超标天数÷日均数据有效天数×100%
日均数据超标天数:即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天数。企业单日内任意排放口的任意主要污染物浓度日均值超标,计超标天数1天。企业每季度日均数据超标天数最大理论值为该季度自然日数。
日均数据有效天数:即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有效的天数。企业单日内任意排放口的任意主要污染物浓度日均值有效,计有效天数1天。企业每季度日均数据有效天数最大理论值为该季度自然日数。
(二)超总量排放国省控企业筛选:任意一项污染物年度总量核算时超过排污许可证允许的年度控制排放量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红牌”企业,系指“黄牌”警示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在环保核查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下次公布时直接纳入“红牌”。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查后,在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发布上季度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及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名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逐步加大超标和超总量企业公布频次。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黄红牌”名单通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黄牌”名单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超标率、排放口监控点名称、污染物名称、排放标准、允许排放总量数、超出排放总量数等。
“红牌”名单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公布原因、处置措施、整改要求等。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公布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信息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收集、统计、筛选、核查等工作,并实施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相关信息的公布。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国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在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做好停运、修约、报警处置等相关工作。
我省向社会公布“黄红牌”名单后,负有监管责任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解释权。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推动所有排污单位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0号)对第一次纳入“黄牌”的企业,予以警示,并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等措施;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连续两次以上纳入“黄牌”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理(罚),严格按照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停业、按日计罚、移送、责任追究等措施从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挂牌督办。环境违法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的“黄红牌”名单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的查处情况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门户网站“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同时将公开方式、网址、查处等相关情况报送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