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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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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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3-18 | 生效日期 | 2016-04-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7-04-21 |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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