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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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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4:31:40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1674
核心提示: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进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等相关要求,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京环发〔2015〕29号
发布日期 2015-11-02 生效日期 2015-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进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结合本市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见附件1)。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相关环境信息,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其环境信息。
 
    二、公开内容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
 
    1.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
 
    2.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
 
    3.排放浓度(指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企业自行监测包括企业自承担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所开展的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2);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上一年实际排放量)、核定的排放总量(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排放量填报);
 
    5.污染物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包括批复和验收文件名称、文号、审批机关及批准时间等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
 
    (六)自行监测方案及年度报告。
 
    三、公开时限和形式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局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新生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本单位对外网站公开其相关环境信息,履行企业环保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信息公开栏或电子屏幕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为便于企业发布及社会公众查询环境信息,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6年1月31日起,同步在北京环保公众网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上统一发布环境信息。
 
    四、工作要求及监督检查
 
    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公开企业事业环境信息的重要性,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部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做到主动、及时、如实、准确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将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网络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时、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限公开其环境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要求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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