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加强环保审批服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加强环保审批服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05 11:53:59  来源: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76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津八条”规定和“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我局立足“转作风、优服务”的工作宗旨,制定了加强环保审批服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八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4-06 生效日期 2018-04-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各环评机构:
 
    为深入贯彻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津八条”规定和“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我局立足“转作风、优服务”的工作宗旨,制定了加强环保审批服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八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30日
 
    加强环保审批服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要求,有效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以“转作风、优服务”为宗旨,以落实“津八条”为主线,以深入推进“双万双服”为路径的基本原则,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继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2018年拟修订的分级审批规定继续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将更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行政审批局,方便更多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直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减少审批要件
 
    严格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津政发〔2017〕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推行“容缺后补”、“以函代证”审批制度改革措施。按照交叉进行、并联审批方式,取消将项目选址意见和备案文件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件的要求,实现环评审批事项要件最少化。
 
    三、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网上自行备案范围,在尽快完成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审批工作的同时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验收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四、实现全流程网上审批
 
    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络资源,全面开展网上企业申报、文件流转、行政审批等工作,做到环评文件网上审批率100%,实现环节最简化、服务便利化,做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真正做到让企业“最多跑一次”。
 
    五、积极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对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前伸加后延服务。实施审批服务、超前辅导、现场咨询,坚持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联合审批、首问负责,落实承诺办结制,合理利用现场踏勘、公示等环节,并行推进有关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深入开展主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对审批承诺时限,坚持能短则短,对审批效能,坚持能快则快,实行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一窗接件和一次性告知,帮办领办,对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行现场咨询服务、随来随批等帮扶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更新和补充天津市企业发展共享服务网络平台上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评中介机构服务等环评审批相关信息,提高政策的公开透明度,为项目投资提供服务。严格落实审批信息公开要求,做到环评报告、审批意见、批复文件等信息全部公开,实现行政审批全透明。
 
    七、建立环评审批调度机制
 
    通过环评审批调度机制,对区行政审批局和环保局进行月调度、季抽查,在确保环保政策内容宣贯到位、要求执行到位的同时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使全市环评审批工作统一认识、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尺度,为提高环评审批时效提供保障。
 
    八、规范环评中介服务市场
 
    营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严格执行所有在我市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详细情况都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进行公开的制度,实现中介机构全透明。建立中介机构环评质量“日常考核”制度,实现审批报件“材料名称、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格式内容”四个统一,进一步推动我市环评中介机构市场的公平、完善。
 地区: 天津 
 标签: 环保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