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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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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31 10:03:30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8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关于推广随机抽查工作,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5-30 生效日期 2019-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28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关于推广随机抽查工作,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高效、协同推进的原则。随机抽查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切实解决行政检查选择性、随意性等问题,为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
 
    (二)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主体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专项整治活动中安排的检查或执法抽检;
 
    (四)对政府性农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和实施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根据“谁许可 谁监管”的原则,对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实行分级负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由本厅发放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级发放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检查。
 
    对非行政许可但需纳入行政监管的,由实施行政检查的单位分级确定检查对象。
 
    第五条 厅执法监督处负责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对随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检查组移送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和监督属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查处。根据群众举报或执法办案需要,对检查对象是否依法生产、经营开展随机检查或执法检查,负责对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厅各具有行政审批、监管职责的单位(科技教育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兽医局、渔业渔政局、种业管理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等,以下简称检查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对检查对象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可事项相关规范要求以及安全生产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开展随机检查。法律法规有年度监督抽检要求的,按照要求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第四、五条和本条规定分级制定“一单两库”。
 
    厅各检查单位负责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交厅执法监督处汇总。同时,厅各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指导市县级制定本级“一单两库”,不得遗漏。
 
    厅执法监督处负责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传厅各检查单位制定的“一单两库”。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等。同时,各检查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方案,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分类逐项涵盖厅本级发放行政许可的所有行政相对人和监管对象。检查对象发生变动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分类逐项涵盖厅本级所有有资格的检查人员,借调、聘用人员不得列入。检查人员发生变动的,每年12月底前完成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
 
    第十条 厅各检查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完成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交厅执法监督处汇总,在每年12月底前由厅执法监督处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一报送省司法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年度随机检查计划的,各检查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有多个种类抽查事项或者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进行整合,防止过度检查、重复检查。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被检查对象情况和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名录库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多于2次。
 
    第十二条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者本地本部门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行业)专项检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并报送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可不制定行政检查计划,但是应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检查组组建。开展随机检查前,应成立检查组,由厅执法监督处工作人员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每个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组长由检查单位的行政人员担任。未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根据检查需求,需要专家参与检查的,检查单位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组检查活动。
 
    为有利于减少检查次数,避免重复检查,对农资生产企业、生猪屠宰企业的检查,鼓励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检查联合开展,由厅执法监督处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另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每组安排2名执法人员参与检查组。
 
    检查人员不足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同类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熟悉拟检查事项、领域相关业务知识的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被抽调的检查人员参与检查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检查组织单位承担。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四条 确定检查对象。由厅执法监督处根据年初的行政检查计划,在监督平台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 开展检查。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对象场所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认真核验检查事项,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确认,《现场检查笔录》应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应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注明证据的来源。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六条 强化结果运用。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依法当场处理的,及时现场处理;问题严重但尚未构成违法需要责令整改的,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管辖的,报请厅检查单位以省农业农村厅名义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由检查单位负责督促整改;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由检查单位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厅执法监督处,由厅执法监督处组织或移送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厅执法监督处要及时公开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并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农业、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者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在财政资金项目、招投标等安排中严禁黑名单主体单位参与,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行政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检查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本级实施细则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县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属地监管对象。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厅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9日制定的《江西省农业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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