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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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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26 13:47:3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2961
核心提示:根据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实际,结合区域化管理要求,农业农村部依法指定了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为加强相关实验室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19〕41号
发布日期 2019-04-25 生效日期 2019-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根据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实际,结合区域化管理要求,我部依法指定了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相关实验室”)。为加强相关实验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相关实验室职责分工
 
    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主要承担非洲猪瘟疫情最终诊断、基础与应用研究,参与诊断试剂评价及技术标准的制修订、防控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评估,为国家防控策略提供对策建议等工作。国家非洲猪瘟专业实验室主要承担非洲猪瘟基础与应用研究,参与诊断试剂评价及技术标准的制修订、防控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国家非洲猪瘟区域实验室主要承担非洲猪瘟基础与应用研究,参与区域非洲猪瘟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以及防控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评估,为国家特别是区域防控决策提供对策建议,承担所在区域内实验室诊断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区域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实验室管理
 
    各相关实验室及实验室所在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相关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工作。一经发现疑似或确诊非洲猪瘟疫情,应立即按照规定报告。各相关实验室在使用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和样本时,应当经原提供者或持有人的同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相关实验室的监管职责,对相关实验室实验活动实行全程监管。一是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初审,把好审批关。对未经批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二是督促落实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承诺制度和报告制度。三是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实验室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并严格落实生物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国家对相关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我部将根据非洲猪瘟防控实际和实验室检查评估结果,调整相关实验室名单。鼓励各相关实验室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推动合作共享与开放交流,强化信息平台共享。
 
    三、规范相关实验室中英文名称
 
    “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frican Swine Fever Reference Laboratory”。
 
    “国家非洲猪瘟专业实验室(实验室所在地城市名称)”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frican Swine Fever Para-reference Laboratory(Located City)”。
 
    “国家非洲猪瘟区域实验室(实验室所在地城市名称)”英文名称为:“African Swine Fever Regional Laboratory of China(Located City)”。
 
    上述实验室英文名称中,“African Swine Fever”可缩写为“ASF”。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附件:   农办牧〔2019〕41号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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