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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申报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国家口蹄疫专业实验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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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10 13:43:55  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27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局拟组织开展小反刍兽疫、炭疽、蓝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伪狂犬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国家口蹄疫专业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2-10 生效日期 2024-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局拟组织开展小反刍兽疫、炭疽、蓝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伪狂犬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国家口蹄疫专业实验室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实验室所在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二)特定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科学研究能力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拥有业界认可的较为权威的学术带头人以及长期稳定的研究团队。

(四)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备开展与特定动物疫病检测、诊断相适应的实验室设施设备。

(六)日常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

(七)具备开展与特定动物疫病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级。申报小反刍兽疫、炭疽、蓝舌病、牛结节性皮肤病参考实验室及口蹄疫专业实验室,应具备开展牛、羊等中大动物感染实验条件;申报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伪狂犬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参考实验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有关要求完成备案。

二、申报要求

(一)申请单位按照《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实验室申请表》(见附件)要求认真填写,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请于2025年1月20日之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我部畜牧兽医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张亚文  刘栋

电  话:010–59192827,59193268

邮  箱:xmjwjch@agri.gov.cn

附件:   国家兽医参考/专业实验室申请表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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