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兽药监察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下达《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并配合协助农业农村部完成国家监控计划。各市(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兽药监察所共同负责本辖区的抽样工作,省兽药监察所承担所有检测工作。
二、抽检任务
2019年度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为200批。抽检样品涉及猪肉、猪肝、鸡肉、鸡蛋、羊肉、牛肉共6种动物产品,监测药物包括氟喹诺酮类、尼卡巴嗪残留标示物、金刚烷胺、硝基咪唑类、氟苯尼考及其代谢物、β-受体激动剂类、磺胺类和阿维菌素类等药物。各地具体监测样品和数量见《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
三、抽检要求
(一)各市(州)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官方兽医进行抽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省兽药监察所协助官方兽医开展抽样。
(二)抽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以下简称《操作要点》),并按要求填报采样信息(附件4 表一)。抽取样品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承担抽样任务的单位务必按《监控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抽样任务。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其中,开展鸡肉和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任务总数的三分之一。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兽药残留检测应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五)对于已发布确证方法、并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检测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省兽药监察所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送我厅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的市(州)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样品来源所在地的市(州)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后续追踪检测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附件4表三)。
四、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阳性(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一)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二)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我厅,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四)各地应及时将残留超标产品的调查、追溯和查处结果上报我厅,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照《监控计划》和《操作要点》的要求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省兽药监察所应于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及相关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分次报我厅和农业农村部残留办。
(三)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 联系电话:028-85593957
省兽药监察所 岳秀英 联系电话:028-85587465
E-mail:582335538@qq.com
附件:1.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2.四川省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3.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4.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追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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