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厉行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推进“一个跨越”“三个定位”“五个着力”战略目标的落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 审议省的地方性法规案
(一) 继续审议的法规案(1件)
1.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拟安排3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初次审议的法规案(9件)
1.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2.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修订)。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修订)。拟安排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修订)。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5.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6.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拟安排5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7.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拟安排7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8.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修订)。拟安排9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9.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拟安排11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预备项目(14件)
1.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云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2.制定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云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此外,根据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和上位法变动、授权等情况,还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或者依法作出授权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列入审议议程。
二、拟将提请审议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16件)
1.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白马雪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制定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管理条例、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3.废止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三、拟将提请审查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34件)
1.修订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昆明市轿子雪山保护和管理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昆明市消防条例。
2.制定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昭通市城市河道管理条例、昭通市扬尘污染管理条例、曲靖市会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玉溪市飞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腾冲和顺古镇保护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长桥海大屯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普洱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3.废止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四、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围绕党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立法中贯彻落实。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指导立法实践,并通过立法实践贯彻和体现党的理论创新成果。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由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
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贯彻落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紧扣“三个定位”,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保障民生、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等重点领域立法,开展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相关立法调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紧扣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切实把改革发展同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从法治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立项、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等工作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科学立项、精准立法,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立法中遵循和体现客观规律,抓住立法重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改进调研方式,增强调研实效。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咨询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进一步发挥各联系点在听取基层意见、解决立法问题等方面的作用。扩大立法有序参与,对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和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加强论证咨询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广泛凝聚共识,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目标,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审查标准、完善反馈机制和纠错机制,发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主动审查职能作用。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报备机关与审查机关的沟通联系。按照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的要求,建立覆盖省本级和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的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系统,推动地方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智能化。
八、加强对州市立法工作的指导
依法履职,认真做好州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批准工作。指导州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统筹协调地方立法和民族立法工作,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等立法工作机制,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行使立法权。坚持立足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大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立法。提前介入州市立法工作,把好立项关,积极参与立法调研、论证、修改,不断提高法规质量。加强对州市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立法能力,共同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