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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年兽医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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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3-06 02:46:11  来源: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603
核心提示:为做好2019年兽医工作,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19年兽医工作要点》,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发布单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2-27 生效日期 2019-0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为做好2019年兽医工作,我厅制定了《2019年兽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2月27日
 
    青海省2019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9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省兽医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贯彻省委“一优两高”战略,主动入位,准确对标,深入落实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优供给、强安全、保生态”目标,统筹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稳步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强化兽药质量监管,毫不松懈地抓好屠宰肉品质量监测与专项整治,严格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巩固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兽医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兽医体系风险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闭环,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一、强化非洲猪瘟防控
 
    1、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措施。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落实疫情排查监测、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和宣传培训等关键防控措施。实施屠宰环节生猪、猪血粉原料饲料产品的非洲猪瘟检测,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剩余物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理全链条管理体系。统筹抓好生产发展和疫病防控,严格执行调运监管规定,加强产销对接,积极引导进省生猪及猪肉产品“点对点”调运,保障种猪、仔猪有序调运,有效解决生猪压栏和仔猪补栏问题。
 
    2、严格疫情报告与处置。严格规范疫情报告制度,强化疫情举报核查,进一步强化疫情溯源调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认真落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版)》,加强检测和评估,科学实施新发疫情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严防扩散蔓延。对用餐厨剩余物喂猪、不主动报告疫情、不配合疫情处置、私自处置偷卖病死猪造成疫情传播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3.着力提升防控能力。指导养猪场户特别是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严格落实清洗、消毒、引种、人员物流管控等防疫措施,改善防疫条件,主动加强防疫管理。支持生猪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基层兽医队伍防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检测能力建设,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二、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4、加强重点疫病防控。完善强制免疫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制定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强力推进规模场程序化免疫、散养畜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突出抓好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加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防治,统筹做好牛出败、羊梭菌病、羊痘、炭疽等常见病防控。加强春秋两季免疫效果评价,强化规模养殖场免疫效果监测,促进县、乡免疫抗体监测提质扩面,狠抓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飞行抽检”。
 
    5、推进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深入贯彻农业农村部布病、结核病、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防治指导意见和《青海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实施方案,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重点抓好种畜场和规模养殖场重点疫病净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无疫小区。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净化、扩大净化病种。
 
    6、强化主要人畜共患病源头控制。按照《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青海省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推进畜间包虫病防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家犬登记、投药驱虫和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在三江源和环湖地区对新生羔羊进行免疫,推进14个畜间包虫病防治示范县创建工作,力争包虫病源头防治取得新成效。继续实施布病分区防治策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牧区继续对牛羊实施布病强制免疫,农区全面监测,淘汰阳性家畜。做好2个布病防治示范县创建工作。对种畜场种畜实行监测净化,防止畜间布病垂直传播。完善布病防控相关调运措施,进一步降低布病传播风险。加强布病技术培训,做好人员防护工作。以县为单位,继续推进奶牛布病、结核病“两病”净化场、净化区建设,强化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分区逐步净化“两病”。做好动物狂犬病、炭疽防疫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鼠疫防控工作。
 
    7、强化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科学制定无疫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重点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持续开展马鼻疽、马传贫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家级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扩大采样布点范围,增强监测数据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时效性,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建立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发挥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作用。做好规模养殖场风险评估管理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确保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及时、有效、果断予以处置。
 
    8、全面推进无疫区建设。成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召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推进会议,全面部署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任务,指导开展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工作。将无疫区建设纳入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开展评估监测和专项督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与农业部相关机构、国家参考实验室和有关科研院所合作,成立专家顾问组,解决无疫区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做好无疫区建设。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提高公众特别是养殖业者对无疫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大众知晓和全社会关心、支持无疫区建设的良好氛围。多层次开展培训,省级重点加强师资力量培训,市州级重点加强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县级重点加强具体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
 
    三、强化兽医卫生监管
 
    9、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和养殖、屠宰、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文书使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档案。巩固提高现有动物检疫报检点。组织实施进省指定通道检查站建设项目,开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创建,全面提升活畜禽运输环节生物安全监管水平,打造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行业形象窗口。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案件查办,努力减少“零办案”县。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官方兽医执法培训考核,开展官方兽医骨干轮训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网上考试。
 
    10、扎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落实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制度,探索建立以动物疫病监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继续完善牧区新型检疫工作机制建设,落实相关区域内检疫、出证、换证工作责任分工,强化相互协作。严格屠宰检疫,严把入场查验关、宰前检疫关、宰后检疫关、无害化处理关、检疫证明出证关,如实记录屠宰检疫和产品去向信息,坚决堵住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流向市场或者加工场所。
 
    11、严格养殖运输环节监督管理。完善官方兽医联点制度,加强规模养殖场监管,强化养殖档案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情况。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清理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养殖场户,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依法治疫落到实处。严格落实跨省调运动物检疫审批备案制度,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网上申报备案、指定运输通道报检和畜禽落地检查措施,形成调出地“准出”与调入地“准入”的有效联动。突出抓好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和仔猪、雏鸡专项整治行动,以及省内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畜禽调运监管工作。完善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管理制度,强化生猪调运监管。探索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免疫效果考核、疫病监测、检疫管理、无害化处理等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疫病风险分析评估工作,服务于动物安全调运。
 
    12、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和重大活动时段,组织开展动物卫生执法检查,重点围绕产地、屠宰检疫制度落实,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档案资料信息和标识管理等情况,确保流通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组织开展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和使用,严厉打击出售、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等违法行为。
 
    13、强化动物诊疗场所和兽医实验室监督管理。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市场。落实《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加强动物诊疗活动中兽医处方管理。加强辖区内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管,严格落实兽医实验室管理制度,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规范处置和保管危化物、过期失效化学药品,严防兽医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14、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提高集中处理比例。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和程序,确保黄河流域、湟水河流域、主要湖泊、水库等重点地区不出现大规模乱抛病死畜禽危害环境和食品安全现象。抓好因冰雪、洪涝灾害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加工制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活动,普及科学养殖、疫病防治和无害化处理知识。养殖保险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形成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保险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上报和复核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申报发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四、强化兽药监管
 
    15、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全链条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和驻场监督等管理措施,做好兽药GSP验收和复评审,推进“兽药诚信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全力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上传,力争兽药经营企业全部实施追溯。在养殖企业开展追溯试点。制定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的兽药监督抽查力度。深入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提高抽检频率,追溯阳性样品。认真实施“检打联动”,狠抓抽检结果应用,按照新修订的从重处罚公告,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过期兽药和兽药包装废气物回收处置。
 
    16、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深入实施《青海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9年)》,以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开展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继续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和“放心兽药进村、科学知识入户”兽药安全使用宣传活动,引导养殖户自觉规范兽药使用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用药水平和细菌耐药性防控能力。
 
    五、强化屠宰监管
 
    17、优化畜禽屠宰产能布局。各市(州)抓紧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屠宰场点,维护屠宰行业正常发展秩序。
 
    18、开展畜禽屠宰场标准化创建。实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行动,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开展生猪、牛羊屠宰标准化创建活动,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积极推行“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9、继续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围绕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不合格肉品流出屠宰场,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20、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进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体系建设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认真执行《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市(州)、县(市区)扎实开展畜禽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省、市(州)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和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时开展飞行检查。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倒逼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六、强化兽医体系能力建设
 
    21、抓好兽医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做好《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编制《青海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青海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办法》《青海省调运动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青海省公路运输进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公告》。修订《青海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动物疫病防控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完善布病、包虫病防治实施方案。
 
    22、推进动物防疫新政策落实。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持续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创新发展。鼓励各类合法市场主体组建动物防疫服务队、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向养殖场户提供高质量的免疫、诊疗、用药等专业化兽医卫生服务。引导养殖场户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继续开展“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规模养殖场“先打后补”等防疫政策的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23、加强兽医队伍建设。稳定市(州)、县(市、区)级兽医队伍,加强乡镇兽医队伍建设,加大专业技术培训力度,促进知识更新,进一步提升兽医卫生公共服务和监督执法能力。组织举办动物防疫技术、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培训班。举办全省第七届动物检疫技术大比武活动。做好2019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积极推动执业兽医计算机考试。加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准入和诊疗活动管理,逐步实施执业兽医“一点注册、多点行医”管理模式,严格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加强乡村兽医培训、考核。督促规模养殖场落实执业兽医制度。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强化村级动物防疫员防护装备,提升村级动物防疫员组织化水平。
 
    24、提升兽医机构核心能力。加强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健全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和监督执法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相互促进。对照《各级各类兽医机构核心能力评价指标》,开展兽医体系效能评估。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持续推进规范化乡镇兽医站建设。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兽医实验室考核达标和复评审工作,组织开展盲样比对活动,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检测诊断水平。
 
    25、推进兽医领域信息化建设。依托我省农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与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兽药监管、畜禽屠宰加工等深度融合,重点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物资疫苗管理、移动智能检疫、实验室检测管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视频监控和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等信息系统。抓好现有动物检疫、动物防疫和兽药监管等信息平台的应用,推进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和追溯管理,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和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实现省市(州)县乡村户从疫苗订购、发放到实施免疫全程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动物检疫手机APP系统。规范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和管理,强化信息采集、上传和查询,推进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
 
    七、强化综合保障
 
    26、加强风险控制。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风险管理机制,深入排查各环节风险点,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强化风险点管控,消除动物疫情传播隐患。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演练,提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组织动员、应急指挥、协同配合、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
 
    27、强化兽医科技推广。进一步推动产学研结合,充分调动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企业等单位的积极性,整合兽医科技资源,支持开展地方重点病、疑难病防治技术研究,为动物疫病防控提供技术支撑。利用各级各类兽医机构和人才队伍,抓好综合配套技术、集成示范技术、快速检测技术等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在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控制管理中的转化应用。大力推行动物防疫技术进村入户,强化规模养殖场、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和屠宰加工厂等牦牛藏羊产业发展关键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指导服务工作。
 
    28、加大兽医工作宣传力度。制定宣传计划,发挥信息员队伍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地开展兽医信息宣传工作。打造兽医宣传品牌,深挖地方典型经验、先进做法、模范人物,进一步提升兽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讲好兽医故事、发出兽医声音、给出兽医意见,营造社会关注兽医、理解兽医、支持兽医的良好氛围。做好舆情应对工作,正面回应谣传或炒作,积极开展辟谣,及时公开事件进展和事实真相,缓解公众担忧情绪,着力化解负面舆情影响。
 
    29、加强行风建设。持续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困难,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整治调门高行动少、拖沓敷衍,不想为、不愿为、不敢为、假作为等懒政庸政怠政现象。健全完善常态化督查机制,提高督导检查水平,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考核机制,细化指标体系,着力强化市(州)对县、县对乡镇的考核评估工作,逐步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绩效管理工作局面。加强对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非洲猪瘟防控“八项禁令”,切实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打好打赢攻坚战。加大法制培训力度,严格依法行政,继续强化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出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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