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完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体系,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医〔2015〕2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换发、使用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依照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青海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畜禽屠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青农医〔2015〕253号)的有关要求,经各市、州清理整顿保留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
二、主要内容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签)、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2枚、“种畜、晚阉畜肉品标识”印章4枚、 “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4枚(式样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确定需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种类和数量,并填写《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制作申报表》(见附件2),上报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定备案后报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汇总辖区各县上报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制作申报情况后,填写《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印制。
四、启用时间
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全省正式启用新版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同时,所有旧版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作废。
五、有关要求
(一)畜禽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工作是畜禽屠宰行业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申请、发放、使用、保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正确使用相关证章,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证章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建立肉品品质检验证章管理制度,并做好原有证章的收回销毁以及本辖区畜禽屠宰企业证章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对违规使用的定点屠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查处。
附件:青海省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doc
青海省农牧厅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