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含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调整版面内容。新版营业执照照面版式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正副本照面按照《营业执照打印标准(2019年版)》打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号码、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二维码等内容。
二、增加二维码功能。新版营业执照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实现二维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精准联接,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扫描二维码直接查询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市场主体情况。三、保持8种格式。新版营业执照维持原版执照的8种格式不变,以保证法定记载事项清晰明确,保持营业执照的稳定性和一贯性。
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对于领取了新版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要同步生成新版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入电子营业执照库。要继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