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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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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6 09:12:48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50
核心提示:自愿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自我声明等材料(附件1、2、3)电子版发送至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箱:BTZLGL@126.com,联系电话:0991-2896739)。
发布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2-26 生效日期 2019-0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自愿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自我评价、自我声明等材料(附件1、2、3)电子版发送至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箱:BTZLGL@126.com,联系电话:0991-2896739)。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收到邮件后5个工作日内在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中公开“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和“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企业即可在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中相应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
 
  企业自我声明办理方式为:企业首次办理自我声明的,应递交附件1、附件2、附件3。企业声明产品的品种、规格等发生变化的,需重新递交附件2、附件3。
 
     附件:
 
  办事指南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
 
  办事指南附件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的产品目录
 
  办事指南附件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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