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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兽医〔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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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6 09:12:06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014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甘肃省兽医局制定了《甘肃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甘肃省兽医局
甘肃省兽医局
发布文号 甘兽医〔2018〕54号
发布日期 2018-08-09 生效日期 2018-08-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示范厂创建申请表
      2.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提纲
      3.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省兽医局制定了《甘肃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升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水平,实现屠宰行业的机械自动化、运输冷链化、管理制度化、秩序规范化、产品品牌化发展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要求,结合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是屠宰行业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是一项长期工作,应逐步推进。2018-2020年,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的总体要求,以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着力点,在全省创建5家国家级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以下简称“示范厂”),进一步带动各地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水平。
 
  二、创建标准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环保合格证明文件;
 
  2.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行为;
 
  3.近两年未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
 
  4.上年度屠宰量2万头以上。
 
  (二)示范厂创建条件
 
  参加示范厂创建的生猪屠宰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另发)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
 
  l.质量管理制度化。一是管理制度健全,制定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生猪入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检测、屠宰加工过程质控、产品出厂、无害化处理、人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有效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纠偏措施。二是制度落实到位,所屠宰的生猪主要来自屠宰厂自有养猪场和(或)签约养猪场,严格落实生猪入厂到产品出厂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三是追溯记录可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备的记录制度和追溯体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地记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确保从生猪进厂到产品出厂各环节有效追溯。
 
  2.厂区环境整洁化。一是选址合理,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受污染水体和污染场所。二是建设规范,屠宰车间布局与建设应当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三是门面整洁,厂区干净,道路和场地硬化,绿化到位。四是环境卫生,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划分明显,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严格分隔,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垃圾、废弃物存放与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厂区定期除虫灭害、清洁消毒。
 
  3.设施设备标准化。一是布局合理,设有待宰、隔离、急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厂区和车间的设计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空间和面积满足生产要求。二是设施完善,配备给排水、清洗消毒、温度控制、通风、照明、仓储等基础设施,以及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检疫检验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设施,做到合理安装、运转正常。信息化体系健全,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县级以上监管部门联网运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实现电子出证。三是设备达标,配备符合标准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4.生产经营规范化。一是工艺合理,屠宰生产线各环节运行协调顺畅,屠宰全过程屠体、胴体、肉品和副产品不着地。二是操作规范,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开展屠宰操作和肉品品质检验操作。屠宰过程符合肉品质量和卫生管理要求,实施有效的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控制。三是品牌经营,创建自有肉类品牌,具备分割包装等深加工能力,配有专用的肉品运输车辆,具有完善的产品销售渠道和肉品配送体系。四是消毒彻底,屠宰、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器具、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5.检测检验科学化。一是装备齐全,建有一定规模的检测检验实验室,配备常用检测检验设施设备,使用药剂安全存储、定期更新,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理化、生化及兽药残留检测检验能力。二是体系健全,推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开展检测检验。具备完善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瘦肉精”、水分含量等相关项目检测。三是人员合格,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排放处理无害化。一是流向科学,生猪屠宰厂副产品及废弃物流向不对产品和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二是排放达标,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处理无害化,严格按标准对污物、废弃物、病害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规范,防止散布病原、污染环境。
 
  三、申报程序与确定
 
  (一)企业自愿申报。符合上述创建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可自愿申请参加示范厂创建(申请表见附件1),经县级、市(州)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兽医局。
 
  (二)确定入围名单。省兽医局根据全省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资格清理情况,拟定入围参加示范厂创建的屠宰厂名单。
 
  (三)自评材料准备。已拟定入围示范厂创建的生猪屠宰厂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另发)要求开展相关建设完善工作,准备相关文档、影像等资料,并开展自评。
 
  (四)申请省级验收。自评合格后,相关屠宰厂撰写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提纲见附件2),填写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至省兽医局提交验收。
 
  (五)推荐报送。省兽医局根据上报情况,及时组织验收组,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验收标准》对相关屠宰厂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
 
  (六)部级审查验收。农业农村部组织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拟定示范厂建议名单,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统一发布示范厂名单。
 
  (七)证书标牌颁发。农业农村部颁发示范厂证书和标牌。
 
  四、组织实施与工作要求
 
  (一)进度安排
 
  1.宣传动员(2018年8-9月)。20l8年8月起,全省各地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为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鼓励动员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
 
  2.企业自愿申报(2018年9月30日前)。各市州务必做好推选工作,帮助生猪屠宰厂按程序完成申报工作,一个市(州)最多申报2家。
 
  3.确定入围名单(2018年10月30日前)。省兽医局根据全省产业布局及资格清理情况确定入围名单(5家),并通知入围企业和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企业自评(2019年5月31前)。入围屠宰企业按照要求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完成自评材料制作,并逐级上报申请验收。
 
  5.省级验收(2019年7月30日前)。省兽医局组织专家组对入围企业开展验收。验收专家组每次5名成员,从甘肃省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现场验收审核专家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验收合格后向农业农村部推荐报送。
 
  6.部级验收(适时)。农业农村部委托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抽查核验和专家评审。
 
  7.证书标牌颁发(适时)。农业农村部发布示范厂名单,颁发证书标牌。
 
  8.经验总结。2020年5月起,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总结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厂的示范引领作用, 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2020年7月底前,各市州将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总结报告报送省兽医局,省兽医局汇总后形成全省总结报告上报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并适时通报各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二)任务分工
 
  省兽医局负责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组织实施全省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验收示范厂。各县(区)、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要切实做好示范厂的推选、指导、初验,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辖区内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州相关单位要严明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在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过程中,不得向屠宰厂借机收费、变相收费,不得损害屠宰厂合法权益,确保创建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2.各市州应加强汇报沟通,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加大对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扶持政策,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四)监督管理
 
  1.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屠宰厂的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和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内容、监管频次,强化监督检查。
 
  2.在示范厂创建过程中,各市州要严格把关、宁缺毋滥,要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厂加强后续监管,推进示范厂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示范厂创建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厂称号。
 
  3.各市州要充分发挥示范厂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探索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新机制,为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创造条件、奠定基础,不断提高屠宰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联系人:畜禽屠宰管理处   黄莉莉  杨君
 
  电  话:0931-8179093
 
  邮  箱:gstzjg@163.com
 
     附件:1.示范厂创建申请表
 
           2.示范厂创建自评报告提纲
 
           3.示范厂创建验收申请表
 
  甘肃省兽医局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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