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1〕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5 16:31:02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51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办牧[2010]52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11〕29号
发布日期 2011-01-27 生效日期 2011-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贵州省生鲜乳生产和收购情况月度监测报表(表一)
      3、贵州省生鲜乳生产和收购情况月度监测报表(表二)
      4、贵州省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5、贵州省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统计表
      6、贵州省生鲜乳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表
      7、贵州省生鲜乳运输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
(官网附件无有效链接)
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办牧[2010]52号),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各级畜牧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各项具体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个人,抓好督促检查,确保不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故。
 
  二、重新审核登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5号)规定,本着“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于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奶站和运输车辆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并报省农委畜牧处。
 
  三、进一步抓好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各级畜牧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奶站及生鲜乳相关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市(州、地)畜牧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农委畜牧处报送《贵州省生鲜乳生产和收购情况月度监测报表》(表一和表二,并同时通过农业部网站报送)、《贵州省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汇总表》、《贵州省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统计表》、《贵州省生鲜乳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表》、《贵州省生鲜乳运输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四、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监督检查
 
  各级畜牧部门要督促各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建立进货台帐,重点记录饲料、兽药使用状况,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及运输记录等信息,实现生鲜乳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市(州、地)畜牧部门要建立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名单及检查情况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要将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收购站和运输车辆列入“黑名单”,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五、强化生鲜乳质量检测
 
  进一步加大奶畜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力度,按农业部要求,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于2011年1月前制定《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方案》报农业部备案,确保每年全省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至少抽检1次。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底前向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报送季度生鲜乳检验检测结果。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处谢劲松
 
  电话:0851-5286424     邮箱:gzxmc@sina.com
 
  附件: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贵州省生鲜乳生产和收购情况月度监测报表(表一)
 
  3、贵州省生鲜乳生产和收购情况月度监测报表(表二)
 
  4、贵州省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5、贵州省生鲜乳收购站基本情况统计表
 
  6、贵州省生鲜乳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表
 
  7、贵州省生鲜乳运输车辆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品质 农业 生鲜乳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