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牧医字〔2017〕26号)

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牧医字〔2017〕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0 09:33:0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407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决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现印发《自治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新牧医字〔2017〕26号
发布日期 2017-06-13 生效日期 2017-06-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附件:1. 自治区动物检疫证明订购、签收、发放、库存情况统计表(2011-2016年)
 
      2.畜禽标识库存数量
 
      3. 自治区开展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清查情况统计表
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自治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畜牧厅
 
  2017年6月13日
 
  抄送: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自治区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进一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7〕2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 “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毁”等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强化对伪造、变造、转让、倒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使动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使用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创建良好的兽医卫生法治管理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狠抓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使用管理相关法规的落实。
 
  (二)规范管理,加强督导。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做好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计划、订购、领取、发放、签收、回收、销毁等工作,规范出具和使用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严格出证官方兽医的备案管理,严肃查处动物养殖、运输、销售、屠宰等环节违法使用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行为。
 
  三、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7年6月-10月。以各地(州、市自查自纠为主,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一)动员部署(2017年6-7月)
 
  1.制定方案、宣传动员。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介作用,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守法意识。
 
  2.加强培训、提升能力。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各地对官方兽医开展一次专题培训,重点包括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订购、发放、领用程序,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规范,畜禽标识佩戴要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升官方兽医能力素质。
 
  3.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和完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专人管理、专账登记、专库存放,统一订购、按需领取、逐级发放、及时回收、定期销毁等制度,实行定期盘点、定期汇总、定期报告、定期督查。
 
  (二)集中整治(2017年7-9月)
 
  1.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对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官方兽医资格认证及培训(附表3)、动物检疫证明订购签收、发放、库存、生产企业中标和备案(附表1)、畜禽标识库存数量(附表2)等情况,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
 
  2.查找问题,严厉打击。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屠宰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及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点等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未持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屠宰动物行为,对出栏牲畜未佩戴畜禽标识行为,屠宰企业屠宰未附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动物行为,非法印刷、买卖、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等行为,特别是通过互联网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附表3)。
 
  3.严查违规,整顿队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工作,严查官方兽医违规违纪行为,重点查处违规购买和倒卖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行为,不检疫就出证、为不合格动物出证等违规出证行为,动物检疫证明上下联不一致、填写不完整不规范行为。
 
  (三)总结整改(2017年10月)
 
  各地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对本地区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管理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严格执行农业部和自治区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消除风险隐患,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走过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有关要求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行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在开展专项整治、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请各地将行动总结及相关表格(见附表)于2017年10月10日前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各地开展的畜禽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抽查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兽医局,并将全区开展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报告于2017年10月20日前报兽医局。
 
  自治区兽医局
 
  联 系 人:沙牙哈提
 
  联系电话:0991-8530388(传真)
 
  电子邮箱:823810985@qq.com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王丽
 
  联系电话:0991-4644836  18016876402
 
  传    真:0991-4641491
 
  电子邮箱:1015244457@     qq.com
 
     附表 1. 自治区动物检疫证明订购、签收、发放、库存情况统计表(2011-2016年)
 
           2.畜禽标识库存数量
 
           3. 自治区开展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专项整治行动清查情况统计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