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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8〕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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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9 11:50:04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4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推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黔农办发〔2018〕124号
发布日期 2018-07-09 生效日期 2018-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推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整改工作“回头看”
 
  (一)巩固中央环保督察成效。各市(州)、整改的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对36件(个)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投诉件和省内自查问题整改、248个未达环保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开展整改“回头看”工作,主要查看存在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是否根本解决、是否出现反弹和效果“回潮”,要逐件、逐场的检查,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回头看”。
 
  (二)完善办结销号制度。按照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整改的县(市、区)农牧部门对完成整改的问题要执行整改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绝不能出现“偷工减料”,要建立销号管理台帐,规范整改销号原则、标准、流程和台帐,做到履责留痕,有据可查。
 
  (三)举一反三抓问题整改。各地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以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为新起点,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与我省自查问题整改相结合、把点上问题整改与面上问题整治相结合、现实问题整改与长远建设相结合。在注重整改具体问题的基础上,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全面查找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加大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力度,不能出现新增问题或在同一个问题上犯两次同样错误的现象。
 
  二、进一步落实畜禽禁养区政策
 
  (一)完善畜禽禁养区优化划定工作。各县(市、区)在优
 
  化划定禁养区基础上,要对禁养区划定范围进行文字描述,明确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并按不低于1:50000的比例尺制作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县级人民政府或畜牧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各地畜牧部门要加大宣传、指导、服务力度,确保不在畜禽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
 
  (二)严格执行畜禽禁养区规定。各级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
 
  《畜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畜禽禁养区建设养殖场,对已建的养殖场要向业主作好宣传动员,并做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补偿的相关工作;对拟新建养殖场要提前宣传畜禽禁养区规定,发现在畜禽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的要坚决制止;对拟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征求环保、林业、住建、国土等部门的意见,绝对不允许在畜禽禁养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内建设养殖场。
 
  (三)增强生态保护红线意识。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是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前提。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对于贵州夯实生态安全格局、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引导养殖户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和相关法律法规定合法从事畜禽养殖,并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违反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的事情发生。
 
  三、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粪污处理
 
  (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各地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合法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应依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规模达到规定备案标准的,应当向农牧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它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执行环评报告书审批管理。各地畜牧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加大对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和处罚力度。
 
  (二)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各地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收集设施,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有效处理养殖废弃物。
 
  (三)强化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畜禽规模养殖场要采用堆肥、生产垫料和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进行处理,采取发酵床、氧化塘、沼气工程和集中处理等方式对粪污进行处理。畜禽养殖场(户)要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畜禽养殖粪污或者经过处理但不符标准的,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四、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
 
  (一)大力推广种养循环模式。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积极推广“畜(禽)—沼—菜(果、茶)等种养循环模式,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采用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要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 25246、NY/T 2065执行。
 
  (二)积极推行多种技术模式。肉牛、肉羊和家禽等以固体粪便为主的规模化养殖场,鼓励进行固体粪便堆肥或建立集中处理中心生产商品有机肥。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鼓励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模式。在长江沿江县市要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全部规模化养殖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三)规范养殖废弃物利用。对于还田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应当符合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生产运行和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运行台账,各地畜牧部门要督促规模畜禽养殖场做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台账记录工作。
 
  2018年7月9日
 地区: 贵州 
 标签: 畜禽养殖 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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