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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兽医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 加强畜禽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兽医〔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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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9 13:19:07  来源: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55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就畜禽移动监管发布了12项具体规定,自2018年5月2日起实施。为了有效防制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贯彻落实“2号公告”,加强畜禽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甘肃省兽医局
甘肃省兽医局
发布文号 甘兽医〔2018〕29号
发布日期 2018-04-16 生效日期 2018-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请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予以下载)
各市、州兽医(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就畜禽移动监管发布了12项具体规定,自2018年5月2日起实施。为了有效防制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贯彻落实“2号公告”,加强畜禽移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落实宣传告知责任
 
  各地要立即部署并组织宣传“2号公告”12项规定,4月底前要通过报刊、印刷张贴宣传资料、发放告知书、微信、QQ群、网络宣传等方式,将公告内容和《甘肃省跨省调入动物落地监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甘肃动物调入规范”)迅速宣传告知到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户)、畜禽贩运人员、畜禽交易市场、畜禽屠宰企业等管理相对人;学习传达到各级畜牧兽医机构,特别是动物检疫出证人员,为全面实施好畜禽移动监管各项措施打好坚实基础。
 
  二、认真贯彻落实畜禽移动监管措施,提高疫病防控能力
 
  (一)全面落实“2号公告”确定的12项规定要求。各地要围绕“2号公告”发布的12项规定要求,立即进行对照检查,围绕落实工作开展查漏补缺,确保“2号公告”规定措施5月2日全面实施。
 
  (二)认真落实“甘肃动物调入规范”确定的跨省调入监管各项措施。对调入我省的动物严格实施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三)加强跨省调出动物检疫出证管理。自即日起,跨省调出动物申报检疫原则上一律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并派员到场检疫。收回乡镇分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出证资格,由相关市县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后,在检疫出证系统上调整乡镇分所A证出证权限。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乡镇分所A证出证权限的,需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
 
  (四)加快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设。已开展工作的检查站要按照“甘肃动物调入规范”要求做好查证验物工作;尚未调整到位的公路检查站,在加快迁址建设的同时,按“甘肃动物调入规范”开展工作,不得影响“甘肃动物调入规范”实施。
 
  (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屠宰、经营、运输等过程中无检疫证明、无动物标识等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确保动物调运有序开展。
 
  (六)规范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接收、领用、发放、使用台账并规范填写,做到专人专库管理,实行按需发放,按时回收。要认真做好畜禽标识的信息采集工作,畜禽标识在发放、使用和回收后,应及时将数据上传追溯系统。
 
  (七)加强动物贩运人员管理。按照《甘肃省动物贩运人员防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做好贩运人员的培训、登记、发证和监管工作。对不落实相关动物防疫义务等动物贩运行为,要坚决依法立案查处。
 
  三、认真落实“六条禁令”,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出证行为
 
  (一)严格检疫申报受理。跨省调出动物原则上由养殖场(小区、户)直接申报检疫,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载明畜禽来源、免疫状况等信息的委托书。检疫人员受理申报时,要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动物来源不明的不受理,动物防疫档案、畜禽标识不齐全,养殖档案不完整的不受理,依据有关规定对没有相关强制免疫或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的不受理,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检疫规程的不受理。
 
  (二)规范检疫行为。实施动物检疫要做到“凡检疫必见畜、凡检疫不漏检、凡检疫必记录”。要严格执行检疫程序到位、检疫项目到位、检疫判定到位、检疫处理到位、检疫记录到位的“五到位”要求。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动物A证及时核查,同时告知拟出省公路动物检查站做好复查工作。
 
  (三)认真填写检疫记录。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动物检疫记录规范》,规范填写各项检疫记录,实现从检疫申报到出证全过程“痕迹化”管理。产地检疫的实际申报人应与检疫证明上的畜主一致(或在检疫合格证明备注栏中注明申报人)。即日起,在产地检疫现场检疫中应拍摄官方兽医、所检动物运输车辆等影像资料留存。
 
  (四)坚决杜绝自制各类证明。市县立即组织对辖区检疫出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买卖、套打、变造检疫证明以及伪造其他证明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移动监管保障能力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围绕“2号公告”确定的各项措施,加快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检疫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市县贯彻落实“2号公告”督促指导。
 
  (一)提升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快兽医实验室建设进度,强化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培养一批操作能力强、个人业务过硬的检验人员,为“2号公告”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二)提升动物检疫人员素质。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动物检疫人员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通过开展职业技能比赛,动物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动物卫生监督人员网上答题等“大练兵”活动,努力提升动物检疫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提升管理相对人守法意识。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动物贩运人员、养殖场、屠宰企业等相对人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培训,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管理相对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主体意识。
 
  (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鼓励对运输畜禽的车辆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记录畜禽运输时间和路径等信息。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五)提升应急能力。各地要提升突发疫情的应对能力。要健全完善畜禽移动过程中发生疫情的应急处置预案,着力建立一支以检疫人员和兽医实验室检测人员为基础的快速反应队伍,并开展演练,确保一旦发生应急事件,应对及时、处置有力。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逐级反馈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建议意见加强调研研究,总结完善监管措施,推动畜禽移动监管顺利实施。
 
  附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请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予以下载)
 
  甘肃省兽医局
 
  2018年4月16日
 地区: 甘肃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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