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农规〔2018〕4号)

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农规〔2018〕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8 11:46:07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835
核心提示:《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实施有效期已满。经广东省农业厅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修改部分技术标准并报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粤农规〔2018〕4号
发布日期 2018-04-20 生效日期 2018-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家禽屠宰厂(场)设置指导意见》实施有效期已满。经我厅组织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修改部分技术标准并报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2018年4月20日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家禽屠宰厂(场)设置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家禽屠宰行为,保障家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区域的家禽屠宰厂(场)设置工作。
 
  二、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的设区市,由其畜禽屠宰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家禽集中屠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屠宰厂(场)设计和规划原则上参照《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19-2017)、《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2694-2016)、《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执行。
 
  四、家禽屠宰厂(场)的选址要求:
 
  (一)家禽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家禽屠宰专项规划,并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动物防疫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倡结合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建设统筹设置。
 
  (二)屠宰厂(场)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
 
  五、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建设标准:
 
  (一)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依法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4-2006)的充足水源;
 
  (四)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厂房和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可设立待宰区、屠宰加工区、无害化处理区和储藏区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健康、病害禽类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五)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可分为非清洁区、次清洁区和清洁区,设专门通道相连;
 
  (六)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七)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内脏处理间、检验室、冷藏或冷冻间,配备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室;
 
  (八)有符合家禽屠宰工艺要求的挂禽、宰杀、沥血、浸烫、脱毛、净膛、预冷等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家禽屠宰设备及传输链,以及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藏运输车等运载工具;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检疫人员,具备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检验检疫室和相关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检疫制度;
 
  (十)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加工人员,有经上岗培训的检验检疫人员;
 
  (十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病害家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家禽屠宰管理、产品追溯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前款第三项至第十一项所列条件应当与家禽屠宰规模相适应。
 
  六、家禽屠宰厂(场)管理
 
  家禽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的规划,符合用地、环保和动物防疫等要求,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已经设立的家禽屠宰厂(场),未登记备案的,应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