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降低运输工具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1月23日
上海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降低运输工具传播非洲猪瘟疫情的风险,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结合本市实际,就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申请主体和备案机构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的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流程
1.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备案条件和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附表1)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及时通知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式见附表2)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备案有效期暂定为半年,到期后重新备案。
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编号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数字顺序号”组成,“行政区域代码”按照GB/T 2260-2007执行(例如3101120001为闵行区第一辆生猪运输备案车辆)。
3.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完成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后,应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表3),每月底将更新汇总的采集表反馈至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xumuban@163.com),由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汇总全市备案信息后报农业农村部。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当严格查验运输车辆的清洗消毒和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经备案或有伪造、变造、租用、借用备案表等情形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通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猪运输台账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猪运输台账的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生猪运输台账的格式详见附表4)。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公告》和《通知》对生猪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产地检疫环节把关,发现问题严格依法处置,并及时通报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车辆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开展车辆备案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沟通衔接,确保信息互通。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宣传,确保养殖场(户)、生猪运输车辆运营主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督促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五、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
2.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3.市(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
4.生猪运输情况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