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 (晋农卫监发〔2018〕4号)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防治非洲猪瘟加强生猪移动监管的通知 (晋农卫监发〔2018〕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4 13:26:08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846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严防因生猪移动导致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生猪等易感动物移动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卫监发〔2018〕4号
发布日期 2018-08-24 生效日期 2018-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严防因生猪移动导致疫情扩散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生猪等易感动物移动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履行法定职责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生猪移动监管的主管责任。认真落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两个责任,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生猪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减少生猪长距离移动,降低非洲猪瘟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强化生猪移动风险管控
 
  在全国范围内,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疫区所在市即为非洲猪瘟的高风险区,其他区域为低风险区。截止目前,沈阳市、郑州市、连云港市已经出现非洲猪瘟疫情,为非洲猪瘟高风险区。我省尚属低风险区。严禁非洲猪瘟疫区内的生猪(包括种猪、野猪,下同)及其产品调出。严禁高风险区内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流入我省。在低风险区间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禁止途经高风险区。严禁生猪养殖场(户)、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从高风险区引进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
 
  三、认真开展非洲猪瘟的巡查排查工作
 
  开展对辖区内的养猪企业、屠宰加工企业巡查排查工作,密切关注全国疫情动态。尤其是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兽医局《关于做好从辽宁省输入的生猪及猪肉等产品的排查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农医防便函[2018]589)和《关于从辽宁省输入的生猪及猪肉等产品的排查和处置工作补充说明的函》(农医防便函[2018]599)的要求,对从沈阳市、郑州市、连云港市调入我省的生猪及其产品,严格排查,依法处置。要摸清各类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数量和基本信息,实行精准管理。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运输、屠宰等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
 
  四、加强生猪产地、屠宰检疫工作
 
  要督促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规定申报检疫,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不得受理高风险区内调出的生猪和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检疫申报。要强化对调运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待宰、宰后检疫,重点检查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例变化,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和病变,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
 
  五、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督管理
 
  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等质量安全管控措施,积极配合兽医部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发现的疑似非洲猪瘟生猪及其产品,要监督企业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严防流出。
 
  六、强化流通环节监督检查
 
  各省界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对来自高风险区的生猪及未经高温处理的生猪产品,要立即扣押,做无害化处理。强化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力度,加强对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对运载工具的消毒。
 
  七、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疫证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对违反畜禽移动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农业厅
 
  2018年8月2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