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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农疫控发〔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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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14 13:48:50  来源:山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793
核心提示: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结合山西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农疫控发〔2018〕4号
发布日期 2018-07-31 生效日期 2018-07-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规范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责任
 
  山西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公布我省动物疫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和通报工作。山西省、各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动物疫情报告的形式、内容、程序、要求按照农医发〔2018〕22号执行。
 
  二、严格规范疫病确认和疫情认定
 
  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或接收病料及其相关样品,并按要求将病料样品送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三、切实加强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并由专门机构受理动物疫情举报。省农业厅在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全省重大动物疫情举报。核实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和处置;核查处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按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并向举报受理部门反馈核查结果。
 
  四、其他事项
 
  其他要求按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执行,请各单位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下载。
 
  山西省农业厅
 
  2018年7月31日
 地区: 山西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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