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春节期间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19〕6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9年春节期间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19〕6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01 16:23:17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2162
核心提示:2019年春节即将来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节日氛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2019年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国知办函保字〔2019〕63号
发布日期 2019-01-28 生效日期 2019-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019年春节即将来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节日氛围,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2019年春节期间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专用标志使用行为,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为节日期间营造让老百姓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做好服务保障。
 
  二、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8日至2月28日,为期1个月。
 
  三、工作重点
 
  主要针对本地区瓜果蔬菜、粮食油料、畜禽蛋、水产品、茶叶、加工食品、饮料和酒等与人民群众欢度节日密切相关的地理标志类别,重点关注品牌价值大、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专项摸底。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建立本地区市场主体地理标志管理台账,加强与本地区电商平台企业的对接协调,全面掌握本地区专用标志使用情况,重点聚焦三个方面:使用相关地理标志的产品是否获得批准,使用相关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是否获得核准或具备相应资格,使用相关地理标志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生产过程规范和产品标准。
 
  (二)加强地理标志侵权风险监控。强化风险管理理念,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完善风险防控方法,重点加强对与本地区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使用等有关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侵权风险,做好风险预警和应对预案。
 
  (三)严格依法处置地理标志违法行为。对于专项整治以及日常巡查发现的擅自使用、假冒、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从而使消费者将相关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联动,依法依规严格做好处置工作,大力净化节日市场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细化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做好相关执法指导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扩大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加强以案释法,切实把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意义效果宣传报道好,为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氛围。
 
  (三)做好信息互通。注重经验总结和信息分享。对于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和典型做法,要积极报送我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执法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
 
  (四)加强督促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抽查和暗访等方式对整治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朱晓东 李悦  010—62086707  62086534  传真:010—62083171)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