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牛羊屠宰检疫加施检疫验讫标志试点工作的函 (农办医函〔2018〕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牛羊屠宰检疫加施检疫验讫标志试点工作的函 (农办医函〔2018〕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1-04 14:28:0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3520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对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关于牛羊屠宰检疫加施验讫标志的请示》(冀农业医呈〔2018〕4号),发布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牛羊屠宰检疫加施检疫验讫标志试点工作的函进行回复,同意河北省在部分牛羊屠宰企业,开展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代替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8〕11号
发布日期 2018-04-18 生效日期 2018-04-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附件:河北省牛羊肉检疫验讫标志式样及标注说明
河北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牛羊屠宰检疫加施验讫标志的请示》(冀农业医呈〔201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在部分牛羊屠宰企业,开展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代替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经屠宰检疫合格,具有完整包装(包装箱或包装袋)的牛羊产品,继续加施我部统一设计的动物检疫标志。
 
  二、对经屠宰检疫合格的牛羊胴体、二分体、四分体,加施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代替检疫验讫印章。检疫验讫标志所用材料应为无毒、无异味、无刺激、无污染的食品级聚丙烯,不影响牛羊产品质量安全。
 
  三、创新牛羊屠宰监管方式。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时,应当将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编码标注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备注栏,确保证物合一,实现可追溯管理。检疫验讫标志由官方兽医负责保管,可根据屠宰检疫合格的牛羊数量实时核定发放、在官方兽医监督下由企业人员具体加施检疫验讫标志。
 
  请你厅及时总结牛羊屠宰检疫加施检疫验讫标志的试点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和建议报我部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