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4号)

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2-21 08:45:5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731
核心提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将《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鲜食水果允许进口。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4号
发布日期 2018-12-17 生效日期 2018-1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附件: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现将《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鲜食水果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进口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检疫要求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水果途经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
 
    二、允许进境商品
 
    采用“海空联运”方式进境的智利鲜食水果指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水果。
 
    三、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智方按照相关议定书要求对输华水果进行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托盘识别码。
 
    四、包装要求
 
    (一)水果包装箱须装在托盘上,并保持良好状态直至运抵中国。
 
    (二)托盘高度必须为1.6m和/或0.8m,以保证随后不需要调整可直接装载到货运飞机或客运飞机的货舱中。
 
    (三)每个托盘必须用塑料薄膜或防虫网(最大孔径不超过1.6mm)进行完全覆盖。
 
    (四)每个托盘需加贴识别码。识别码至少需贴两张,分别贴在覆盖托盘的塑料薄膜或防虫网的内侧和外侧。
 
    (五)每个托盘须根据中智双方签署检疫议定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标识。
 
    (六)托盘在运抵中国前须保持原样。
 
    五、运输要求
 
    (一)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须获得途经美国许可,并保证货物和包装材料在过境美国期间不会被开包检查。
 
    (二)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由海运冷藏船运抵美国,再通过空运运抵中国,须保持全程冷链运输,并保障植物检疫安全和货物原包装完整性。
 
    (三)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允许在美国的入境海港为洛杉矶(Long Beach / San Pedro)和费城(Holts / Wilmington / Tioga)。
 
    (四)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允许在美国的起运机场为洛杉矶国际机场、纽约国际机场和费城国际机场。
 
    (五)所有由智方封识的包装和货物,自美国海港运至美国机场,需以密闭方式运输,且托盘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塑料薄膜或防虫网不得破裂)。
 
    所有由智方封识的包装和货物需在未开启条件下装入航空舱内,运至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水果的机场。
 
    六、进境植物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海关关员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三条及中智双方签署检疫议定书规定的要求。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四条以及中智双方签署检疫议定书规定的要求。
 
    (二)进境植物检疫。
 
    1.采用“海空联运”的输华水果将从所有海关总署允许进口水果的机场入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在入境检疫时发现有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或包装破损的情况,该批货物不得入境。
 
    2.如进口货物发现不符合中智双方签署检疫议定书规定的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3.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海空联运”方式导致的检疫问题,海关总署将立即向智方通报,视情况暂停该运输方式,并重新开展风险评估。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检疫 水果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