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