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饲料相关国家层面要求
一、基础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09号)是规范饲料行业的基础法规,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审定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是针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而制定的办法,主要规定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审定,获得生产许可的要求。此外,针对宠物饲料的管理,农业部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宠物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以上法规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基础法规,在参考基础法规的情况下,针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等方面,国家有更详细的规定。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原料目录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中所指的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含载体和稀释剂)。饲料生产企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均应属于本目录规定的品种,并符合本目录的要求。本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学评价并由农业部公告列入目录后,方可使用。本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原料目录》经过农业部2038号公告、2133号、2249号修订,还包括一些增补公告如:增补《饲料原料目录》和扩大饲料添加剂焦亚硫酸钠适用范围等(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增补大麦苗粉等32种(类)饲料原料(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号)。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业部公告 第2045号)由《附录一》和《附录二》两部分组成。凡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均应属于《目录(2013)》中规定的品种。凡《目录(2013)》外的物质拟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应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新产品证书。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其中《附录二》中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仅允许所列申请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生产。饲料添加剂目录也经过《饲料添加剂目录修订》(农业部公告第2134号)修订,有关增补公告包括:《批准丁酸梭菌和地衣芽孢杆菌为新饲料添加剂》(农业部公告第1231号)、《增补维生素K1等78个饲料添加剂品种》(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号)。
三、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规定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以及变更和补发要求。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发布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其中《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适用于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生产企业;《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适用于设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两个许可条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发布了《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同样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
农业部公告第1954号公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委托生产备案表》,对生产企业进行统一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农办政函﹝2013﹞44号)中明确,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养殖者按照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四、质量管理与安全生产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是对企业实行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规范经过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部关于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农牧发〔2015〕8号)为指导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做好《规范》工作提出了相关意见。
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对《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进行了修订,饲料企业和养殖者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时,应严格遵守“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最高限量”规定,不得超量使用饲料添加剂;在实现满足动物营养需要、改善饲料品质等预期目标的前提下,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饲料添加剂的用量。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监委2003年第19号)中饲料产品认证是指企业自愿申请,认证机构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按照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认证的对象,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
其他相关要求还包括:
2. 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3.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01﹞20号)
4.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
5. 农业部公告第1218号(三聚氰胺禁用限量)
6. 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
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16﹞31号)
8.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
第二部分 饲料相关地方层面要求
食品伙伴网经过搜索发现,地方层面有关饲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比较少,且大部分已经废止,主要执行国家层面的规定即可。搜索过程中也发现少部分几个省市没有明确废止饲料的规定,但是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与国家层面的条例规章冲突的应该以国家规定为准。地方层面的部分法规如《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长春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江苏省兽药、饲料问题产品召回暂行管理办法》等。
以上就是关于饲料行业相关法规的基本要求介绍。有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相关标准的介绍以及进出口方面的规定,食品伙伴网后续进行专门介绍,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