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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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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15 14:01:06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0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在我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制订陕西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18〕62号
发布日期 2018-11-09 生效日期 2018-1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
 
    陕西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在我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改革任务
 
    (一)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2项)。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制度,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做到检查全覆盖,监管无死角。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1项)。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19项)。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暂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83项)。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3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有关部门要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下放权限,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公开办理进度,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对“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从尽量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就业的角度出发,坚持保障安全、卫生的原则,由省级职能部门协调各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决定改革方式。
 
    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12月21日结束后,纳入改革的事项及改革方式以本方案为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订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确保放管无缝衔接、监管不留死角。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三)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和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陕西省行政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系统,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不断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建立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将市场主体相关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按规定办理的备案、后置审批事项,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示。
 
    尚未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实现信息共享、对接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原则以及具体措施,尽快实现对接,打通数据传输壁垒,在省级层面实现信息自动化推送、导入、转换。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多、事项多、层级多,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紧盯重点环节,夯实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制订管理措施,建立协同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二)明确任务分工。
 
    省市场监管局、省编办(省审改办):指导督促和汇总省级相关部门制订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扎实推进改革;做好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的对接工作。
 
    省司法厅:指导督促省级相关部门及时提请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功能,加快实现省级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和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各行业领域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常态化发布“黑名单”信息。
 
    省级相关部门: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订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涉及国家部委或市(区、县)的事项,要积极沟通协调,制订出台全省统一的管理措施,包括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并于11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
 
    各市(县、区)政府: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事项落地生根,积极做好相关统计报送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督查力度。
 
    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树立改革“一盘棋”思想,加强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政策对接和工作衔接,认真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以强有力的督促检查,促进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建立改革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广泛听取意见等形式对改革成效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持续深化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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