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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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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11-07 11:31:05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0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18〕68号
发布日期 2018-11-02 生效日期 2018-1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12-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确定的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主要任务
 
    (一)分级分类管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
 
    1、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对纳入全国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进行改革。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监管制度。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要逐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监管措施,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对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大力精简审批材料、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推行“四办”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2、分级推动改革事项落地。对由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改革事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工作对接服务,加强行业监管,确保相关改革事项在湖南落地实施。对由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作为审批机关的改革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逐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积极推广有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大力简化审批材料和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加快推进涉企行政审批改革事项落地实施。省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项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全省“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在我省已推行的37项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推动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方式全覆盖,检查结果全面公开。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四)进一步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共享交换“证照分离”改革信息,省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推送告知“证照分离”改革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反馈给省市场监管局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改造优化本部门信息系统,确保在2018年11月5日前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的互联对接。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证照分离”改革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要牵头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省审改办要牵头推进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主动承担改革任务;要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要在2018年11月5日前将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要全面梳理“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要尽快按程序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二)强化宣传培训。要创新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遇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证照分离 放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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