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对是否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定期清理、不良反应报告、问题产品召回、安全自查等主体责任,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如实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自查报告,并以抽查方式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进行约谈,并对有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四、在检查期间,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惩处。
五、本次检查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六、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