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标签要求(一)

原创|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标签要求(一)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2 09:53:54  作者:食品伙伴网标法研究团队  浏览次数:1942
核心提示: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婴配注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过渡期公告将过渡期延长到2018年1月1日(具体产品的生产日期)。其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提出更加详细地要求,食品伙伴网婴配注册团队和标签审核团队研究文件中关于标签的相关规定,分两期与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婴配注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过渡期公告将过渡期延长到2018年1月1日(具体产品的生产日期)。其中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提出更加详细地要求,食品伙伴网婴配注册团队和标签审核团队研究文件中关于标签的相关规定,分两期与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1

一、基本要求

      标签中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其声称的内容也必须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标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不得含有: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2

二、产品名称要求

 

 

2.1 标准和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对食品名称的要求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要求 “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基础上,明确不再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婴配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更加清晰明确地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必须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

>      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这里明确名称中可以使用的外文只有“英文名称”,所以对于其他外文名称,如日文、韩文等非英文的名称一概不得使用,而且也仅限于申请注册的进口产品。

      意即国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只有一个规范的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包括拼音、英文及少数民族语言等名称。这一点也比GB 7718要求的更加严谨。

 

 

2.2标准和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对通用名称的要求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称,根据GB 7718标准中明确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前只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10765和GB 10767,其标准中已经规定此类食品名称为: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

    在此名称的基础上,结合适用月龄及段次,婴配注册办法明确其通用名称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至此,已经明确,所有婴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通用名称只能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所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通用名称只能为:“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所有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通用名称只能为:“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从而达到了在通用名称上的完全统一化。

 

 

2.3 婴配注册办法对商品名称的要求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中的商品名称,对于这里说的“商品名称”不能与目前市场上的商品的商品名称混淆,也不是海关HS商品编码系统中的商品名称,此商品名称可能完全不体现其食品的属性名称,可能更贴近于“商标名称”、“品牌名称”等反映企业名称的文字。

      关于商品名称的管理要求,没有明确不合格的界限。但对于其中涉嫌虚假、夸大、治疗、误导等及封建、庸俗、人体器官等词语,在GB 7718的基本要求中已经明确在标签中不得使用,所以不管是名称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得出现这类文字。

     同时部分专家已经明确表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中有“益”、“智”、“宝”、“金”等明示或暗示功能或“最佳”的文字也不得出现在产品名称上。这一点要比GB 7718标准要求的条款更严格。同时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 。

 

 

2.4 产品名称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的要求

      婴配注册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提供“关于产品名称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结合以上的产品名称构成来看,其通用名称基本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必须要在商品名称上下功夫,确保其不构成侵权,企业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可能是预防侵权的最好办法。

 

总结:对于新注册的产品名称,因为在原来的名称基础上又增加了商品名称和适用月龄及段次等内容,这样完整的食品名称的字符就比较多,在确保完整的食品名称的字体、字号及色泽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文字编排可能会很长,所以一定要注意。

        否则极易导致完整的食品名称与净含量不在同一个展示面上。同时其他一些不必要的文字如某种配料名称,参考2016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的物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命名中体现。”所以一些配料的名称就不要再出现在产品名称中了。

      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标签要求(二)将重点介绍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及声称以及其他方面对标签的要求。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9 second(s), 9 queries, Memory 0.8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