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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今日实施【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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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05 09:04:28  作者:食品伙伴网标法研究团队  浏览次数:4231
核心提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比较,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条例》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食品伙伴网将其中重点内容进行解析说明。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相比较,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条例》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食品伙伴网将其中重点内容进行解析说明。
 
    1、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1.1 《条例》明确了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 《条例》规定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并附有标签或者说明书;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应当标注“食品用”字样。这条属于上海的特别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包括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经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查询,GB 1493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标准中并不要求标注“食品用”字样。
 
    2、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2.1 《条例》规定,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根据上海市食药局3月16日公开的《关于即食果蔬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鉴于该生产许可为地方法规新设定的项目,相关许可审查细则正在起草中,本市生产以上产品的(主要为即食果蔬),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相关许可审查细则发布施行后,按其规定执行。
 
    2.2 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的产品批发、零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3 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果违反该规定,将按照《条例》第九十条进行处罚。
 
    2.4 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进沪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信息通报、信息公布等制度的具体办法,目前尚未出台,需密切关注。
 
    2.5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据标法中心了解,目前已有少部分省市出台了奖励政策,由政府提供专用资金,对通过认证的食品生产者进行奖励。
 
    2.6 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
 
    此项规定为上海所特有的规定,早在2008年,上海市铁路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本市指定铁路车站(专用线)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明确从2008年5月1日起,凡经铁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本市指定的铁路车站货场或铁路专用线内办理有关运输业务,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7 《条例》把对畜禽、畜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专门列入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的行为,如果违反该规定将按照《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行处罚。
 
    3、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
 
    3.1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3.2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给出了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义,同时列出了高风险食品的类别,但具体企业目录目前尚未见公布。
 
    3.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由此可见上海市的规定比食品安全法更加严格。
 
    3.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条例》对临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管理都很严格,对于临期食品,从目前出台的大部分省市的法规看,鼓励建立临期食品制度的居多,专柜销售也是鼓励设置的,只有少数省市是硬性规定必须专柜集中销售。
 
    3.5 《条例》中对生产、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相比更为严格,要求更为具体。
 
    3.6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向社会公布。
 
    具体办法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公布的重点监管名单可以在上海市食药局网站查询,网址是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jgxx/bgt/zdjgmd/index.html

    4、关于餐饮服务监管
 
    4.1 《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
 
    4.2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电子显示屏、透明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其来源信息。
 
    此即为国家食药总局一直在大力推广的“明厨亮灶”工程,《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采用视频技术或透视明档的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连锁餐饮企业及新建的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达到50%以上。在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也明确提到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全面推行“明厨亮灶”。
 
    4.3 《条例》要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临时备案的具体要求、标准及相应的退出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目前尚未见出台。
 
    4.4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推进餐厨废弃油脂处置全部实施电子 化全程监管,实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一体化,完善价格补贴机制,推进资源化利用。《“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也明确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标法中心提醒:上海市有关餐厨垃圾的法规有《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4.5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经查询上海市食药局2005年发布了《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目前未见有更新版本,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查询网址
 
    http://spzf.smda.gov.cn/fdaterminalsite/webservice/inspectbuiltin.aspx
 
    5、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摊贩监管
 
    5.1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此处所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DB31/ 2019-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5.2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发放临时经营公示卡。
 
    5.3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一)持有并公示有效健康证明;(二)悬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按照公示卡所载明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条例》要求食品摊贩不仅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还需要公示。
 
    6、其他监管
 
    《条例》中还有以下一些特别规定,如:
 
    6.1 禁止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和散装熟食卤味。
 
    6.2 严禁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盐、被污染或者发霉变质的原粮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6.3 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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