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条之变化
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名称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其制定的条件是:第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第二,食品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2015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名称是“企业标准”,其制定的条件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企业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标准已经纳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的,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公开所执行的企业标准,供公众查询和监督。
2. 变化分析
由于新的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出台,笔者仅针对上述法条中对于企业标准规定的文字变化,推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2.1 名称变化
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变成“企业标准”,去掉了“食品安全”几个字,猜测原因可能是:企业标准作为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不仅包含食品安全方面的指标,还应包含食品质量与营养等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2.2 制定条件变化
删除了“没有食品安全国标地标可以制定企标”的规定。猜测原因之一可能是立法者认为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结束,“没有食品安全国标地标”的情形将不复存在,因此不需要保留此规定;原因之二可能是立法者认为“没有食品安全国标地标”的情形下,食品的安全风险未知,应由国家进行评估以后制定国家标准方可生产,在此以前企业不得生产。
2.3 信息公开变化
2009版食品安全法中仅仅笼统的说食品安全标准供免费查阅,实施条例中并未提及。而2015版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草案送审稿均明确需要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公开供查阅下载。
2.4 罚则变化
2009版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而2015版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草案送审稿则没有这一规定。
3. 趋势分析
3.1企业标准备案配套法规急需出台。国家卫计委应该会出台一个统领指导全国各省市企标备案的说明文件,供各地参考,但出台时间表目前尚无法预测。
3.2各地企标备案规定仍会出现差异化。一直以来,在企标备案过程中,诸如是否写入营养成分表、是否写入保质期、是否写入配料配比、是否应包含质量指标、如何界定“严于”的含义等问题一直是企业困惑的地方,食品论坛也经常有讨论,食品伙伴网曾经汇总过各地企业标准备案的规定,但发现各地说法都不一样。猜测如果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还会有自己的理解和规定。
3.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所需提交的资料里面已详细规定了企业标准的内容,猜测今后如果注册成功,应该不需要单独备案企标了。
3.4进口食品能否依据企业标准需要明确。一直以来,企业标准仅针对国内生产的食品,进口食品只能依据国家标准。本次修订依然未明确能否依据企业标准进口品质高于国标要求的食品,希望后续规定能明确这一问题。
4. 小结
总之,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详细规定也不知何时出台,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建议企业关注法规变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调整企业标准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