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和体积标示的食品”。常见的预包装食品有饼干、糖果、乳制品、饮料等,但是也存在特例,如肠衣、初级农产品。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所有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也就是说包装上的任何标示均属于食品标签的范畴。其主要法规包括GB 7718及相关产品标准的强制性标示内容、推荐性标示内容、图片,GB 28050中的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GB 7718及广告法的广告宣传文字等。
相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示内容及对不合格标示的处罚做出了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产品标签可能出现的广告宣传用语做出了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针对的是2015年10月1日实施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可能牵扯以后QS改为SC的问题。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对进口食品标签做出了相应规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提到乳类、肉类、水产品类及燕窝需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在产品标签上需要标注产品编号。
相关的标准
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是企业较为熟悉且经常参考的两个标准;GB 2760和GB 14880是配料标示时注意选用通用名称的两个标准。除此之外,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相关公告、相关产品的产品标准等也有需要生产企业注意的地方。
尽管法规标准很多,但与食品标签最为密切相关的两个标准就是GB 7718和GB 28050。GB 7718的适用范围包含两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对后者而言,按照规定可只标注食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日期标示、贮存条件;其它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也可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就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而言,根据GB 7718的规定可豁免部分标示内容,如免除标示产品保质期的产品,即酒精度≥10%、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等;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10cm2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也有3类食品不适用GB 7718的有关规定——散装食品标签、食品储运包装标签、现制现售食品标签。
GB 7718中常见错误
食品名称:应该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有名称,但是有些企业为了使名字听起来比较有新意可能会使用一些新创名称、奇特名称、注册的商标名称需与所在名称的同一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配料表:首先要注意配料表的标示顺序按照递减的顺序排列,当加入料<2%时可以不按照递减顺序排列。其次有复合配料的问题,即是否标示原始配料问题。标示原始配料时复合配料无相应标准则需标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有相应标准但加入量≥预包装食品总量的25%也要标示原始配料。不标示的情况发生在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加入量<预包装食品总量的25%。对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标示而言,它们的名称一定要符合GB 2760和GB 24880规定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共有3种标示方式,即只标示添加剂名称、同时标注名称和功能、同时标注功能和INS号。营养添加剂和食品强化剂也是配料表中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有些产品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也可作为食品强化剂或食品配料,此情况需按照其在终产品中的作用进行标示,而加工助剂、已经失活的酶制剂无需标示。
配料定量标示:只有当满足特定要求时配料定量标示才会被强制要求标示,情况有两种——特别强调食品中添加或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特别强调某一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
净含量和规格:应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且GB 7718中也明确规定了字符高度。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特殊情况下标示产地):一定要标示依法登记注册切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相关信息。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同时标示产地,一是生产产品的分公司或基地无法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标示能承担责任的集团公司名称,同时标示产地;二是委托其它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未标示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也需要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产地。
日期标示:根据GB 7718规定需标示为“见包装某部位”,如果包装很小可以直接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或喷码”的形式。
推荐性标示内容也是GB 7718中对于预包装食品规范的重要内容,其中包含,批号、食用方法(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饪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等。致敏物质是现今需要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8大类,而标示形式有3种,即在配料表中用易于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在临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虽产品本身不含有致敏物质但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其他含有致敏物质的产品需要标注可能含有。
对违规标签的处罚
食安法中对违规标签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对象有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处罚措施为:没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情况是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需责令修改,如拒不改正将处2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