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2-27 03:09:14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1948
核心提示: 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分别发布第52号和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调整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2016年8月22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41号和第40号公告,决定将该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21年。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公告2018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18-02-27 生效日期 2018-0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分别发布第52号和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调整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2016年8月22日和9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41号和第40号公告,决定将该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延长至2021年。
 
    2017年12月26日,原反倾销和反补贴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维持该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六条,决定自2018年2月27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7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2月27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认定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4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