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新食药监稽〔2017〕115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新食药监稽〔2017〕1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2-07 09:11:0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8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新食药监稽〔2017〕115号
发布日期 2017-11-27 生效日期 2017-1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11-2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27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举报 违法行为 奖励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