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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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新食药监稽〔2017〕1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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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11-27 | 生效日期 | 2017-11-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4-11-26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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