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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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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2 04:48:28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24
核心提示:为规范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规范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了《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就《细则》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细则》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今年3月20日正式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推进实施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起草《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经反复讨论完善后,于2017年10月16日发布。
 
  二、《细则》中即食蔬果的定义
 
  《细则》中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鲜的蔬菜、水果为原料,经预处理、清洗、切配或不切配、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密封包装等工艺,保持新鲜状态,经冷链配送的可直接入口产品,包括含与其隔离的、预包装沙拉酱等直接入口酱汁的组合包装产品。
 
  本《细则》规定的即食蔬果不包括色拉产品,不允许分装。
 
  三、《细则》的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企业,不包括现场制售行为。
 
  四、《细则》对即食蔬果的生产场所有哪些特别规定
 
  《细则》规定,即食蔬果的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包括清洗、加工、包装、库房等场所,其中,清洗、加工、包装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检验室面积不包括在生产场所面积内。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温度控制设备设施。原料低温库温度应保持在1℃~5℃,原料高温库温度应保持在7℃~10℃;成品库温度应保持在1℃~5℃。
 
  五、《细则》对即食蔬果的设施设备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细则》规定,即食蔬果生产企业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原料清洗消毒设备(不锈钢水槽、清洗机等)、切配设备(切块机、去皮机、切菜机等)、去除表面水设备(甩干机、离心机等)、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等)。清洗消毒设施应保证用水水温控制在1~4℃。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采取初效、中效过滤,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0次,并有自动监控设备设施。温控设施应保证生产车间温度应不高于15℃、被加工产品温度控制在1℃~5℃,并有温度监测和自动记录设备设施。
 
  六、即食蔬果生产的关键控制点
 
  《细则》明确,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艺或关键点,清洗消毒、去除表面水等可设为关键工艺或关键点,同时要求其实施质量控制。
 
  七、《细则》对即食蔬果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细则》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附录A规定的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要求基础上,根据即食蔬果的行业特点,增加了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和冷链运行管理制度,覆盖了从原料到成品的生产过程控制以及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冷链管理。其中,冷链运行管理制度应包含原料、成品贮存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冷藏设备定期维护要求、食品冷链运输的温度监控和记录要求;与第三方物流签订运输协议的,应明确查验第三方物流冷链资质要求,明确相关责任及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并附运输协议;明确食品销售方建立冷藏销售的要求。
 
  八、《细则》对检验有什么特别规定
 
  《细则》明确,即食蔬果生产企业应按所申报的即食蔬果,提供试制食品的有资质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等要求进行。《细则》附录2规定了即食蔬果生产企业原料检验、环境监测、过程监控和产品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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