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2017年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扩大)会议工作部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以下简称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选取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包括主体部分还是农村的城区,不含设区市的主城区、经开区、开发区,下同)开展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推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监管水平显著提高,食品安全状况良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部署。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创建工作。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创建工作的主体,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大力实施创建工作。
(二)多方参与,社会共建。创建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和调动各部门力量和各领域资源,形成共创共建合力。
(三)探索创新,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创新理念,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强化政策制度落实精细化,提高监管效能。
(四)科学考评,社会认可。坚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创建工作实效的标尺,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创建县(市、区)党委政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将食品安全纳入“十三五”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对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3%,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与下级政府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严格落实。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层级间、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建县(市、区)政府要落实食品安全投入保障政策,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监管人员配备到位,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有效整合或统筹使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速测能力。创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熟练掌握和应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系统。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业务技能培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良好农业规范等申报认证。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科学制定实施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检查农村、学校(含托幼机构)、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托幼机构等重点对象,食用农产品运输、冷链贮运等重点环节,以及中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全面推行“三品一标”认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严把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关。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网络供餐等新业态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批发市场、示范农贸市场、示范食品店等示范创建活动。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和城镇街道社区,合理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并落实其工作报酬。
(五)严格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假冒伪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共性隐患问题。加强农贸市场、学校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及周边、集体聚餐场所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治理。制定年度抽检计划,增加高风险品种检验频次,食用油、肉类、乳制品、饮料、婴幼儿食品等高风险加工食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蔬菜、水果、畜禽肉等鲜活食用农产品每月至少抽检一次,把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添加剂滥用作为抽检重点,提高问题食品检出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定期整理部门间的日常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专项整治、检验检测等数据,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评估交流,及时发布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对本单位监测和上级通报的舆情信息及时妥善处置。
(六)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监督抽检、日常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农安、食安、公安协同协作,严格落实行刑对接制度,未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信息通报到位,问题处置到位,未出现漏报、缓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七)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登记证或备案卡,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持续保持获证条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信息公示、员工健康、培训教育、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问题食品召回处置率达10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入市销售。农贸市场建立食品快检室,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通报快检信息,发现不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互律、社会群防群控、部门联合联动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参与食品安全的共治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责任保险、有奖举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全面实施监管执法信息和抽检信息公开,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2017年10月18日前,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市确定参加第一批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县(市、区)名单提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之后,每年6月30日前将新确定参加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的县(市、区)名单提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周期不少于2年。创建县(市、区)对照本工作方案及考核评价标准细则(见附件),结合当地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制定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把握进度,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三)考核评价。创建期满3个月内,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考核评价申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照考核评价标准细则组织开展现场考核评价,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
(四)社会公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通过现场考核评价的创建县(市、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现场考核评价结果和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五)推荐名单。通过公示、得到社会认可的创建县(市、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推荐名单,并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评价报告与推荐意见、被推荐创建县(市、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被推荐创建县(市、区)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推荐资料。
(六)综合评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建由监管部门、专家、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各方代表组成综合评议组,组织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推荐材料、被推荐创建县(市、区)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结果等进行综合评议。
(七)命名授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议结果,提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议名单,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授牌命名。获得“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的县(市、区),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和社会综合治理等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将在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获得命名的县(市、区)政府可对在创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八)动态管理。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获得“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命名的县(市、区)开展不定期抽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创建中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再符合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标准情形的,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创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调度各方力量与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发挥部门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保障。创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兼顾,将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纳入本行政区域工作总体安排,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切实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创建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开展考核评价。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创建县(市、区)开展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推动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建工作有效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创建县(市、区)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创建措施、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让创建活动成为群众知晓、群众评价、群众认可的民心工程。
(五)严肃工作纪律。创建县(市、区)要严格规范创建工作管理,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