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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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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9-28 02:54:55  来源: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5258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卫规〔2017〕6号
发布日期 2017-09-25 生效日期 2017-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9-30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备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2年) (冀卫法规函〔2022〕7号)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冀卫规〔2017〕6号)延期至2027年9月3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企业标准按原办法完成备案。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9月25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本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第三条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省卫生计生委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五条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具体工作。申报企业标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执行。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将下列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一)企业标准文本;
 
  (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说明表。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企业应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提交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连同修改后的备案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一并上传至信息平台。
 
  对材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编号。
 
  公示时间和企业的修改时间不计算在企业标准备案时限内。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编号格式为:13××××(顺序号)S-××××(年号)。
 
  企业标准的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都有权向省卫生计生委进行举报,省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受理。一经查实,应注销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发现企业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时;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第十五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在修订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备案,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冀卫规食品〔20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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