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
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常宁茶油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常宁茶油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关于批准对常宁茶油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3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常宁茶油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保护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油茶产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油茶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商务和粮食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常宁市境内宜阳街道办事处、柏坊镇、水口山镇、烟洲镇、荫田镇、白沙镇、西岭镇、三角塘镇、洋泉镇、庙前镇、罗桥镇、板桥镇、胜桥镇、官岭镇、新河镇、蓬塘乡、兰江乡、大堡乡等乡镇(街道办事处)。
常宁茶油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对在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常宁茶油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九条 常宁茶油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茶油原料全部来自于保护区域范围内;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常宁茶油》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营业执照;
(三)《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林木权属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林权证》)或者与拥有《林权证》的茶油生产者(基地)签订的原料收购协议;
(四)省级(或者国家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者最近3年经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查2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目录;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常宁茶油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油茶办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
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按季度组报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给予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分别由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林权证》作为常宁茶油原料产自常宁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和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申领《林权证》的油茶种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范围内拥有油茶(基地)的;
(二)油茶(基地)建设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常宁茶油》规定的;
(三)茶油生产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常宁茶油》规定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