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万州红桔(万县红桔)(以下简称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万州红桔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万州红桔生产、销售、经营并使用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万州红桔,是指在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保护地域内生产的具有万州红桔特征、品质符合万州红桔产品标准的红桔。
第四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55号公告为准,即:海拔在400米及以下的万州区现辖行政区域内的大周镇、小周镇、黄柏乡、太龙镇、陈家坝街道、钟鼓楼街道、高峰镇、龙都街道、长岭镇、五桥镇、甘宁镇、龙沙镇、新田镇、瀼渡镇、武陵镇、溪口乡、燕山乡、新乡镇、长坪乡、熊家镇。
第五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大红袍红桔。
第六条 使用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程序申请,经审核、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万州区保护地域内生产的红桔,未经审查合格、注册登记的,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经营者,禁止在生产的万州红桔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保护地域以外生产的红桔不得使用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九条 保护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区级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设立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简称保护办),其职能:
(一)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万州红桔质量技术要求及万州红桔地方标准等;
(三)受理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负责将申报材料按规定报上级部门批准。
(四)负责对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农用物资、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依法受理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保护地域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负责辖区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保护办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协助保护办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万州红桔质量技术要求及万州红桔地方标准等;
(三)对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应按万州红桔质量技术要求、万州红桔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组织生产,种植环境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要求。
保护办对专用标志使用者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以防止随意变更生产条件,影响产品的质量特色。
第十四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建立与生产、销售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农用物资采购台账(保留进货发票)、生产、销售台帐及农事记录。
第十五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万州红桔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万州红桔质量技术要求和万州红桔产品标准。
包装物上应明示产品标准名称及标准代号,标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护办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获准使用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万州红桔质量进行定期检验,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二)产地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保护办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初审后,交万州区质监局按规定上报重庆市质监局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公告后,保护办发给《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并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印制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09号公告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有:
(一) 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
(三)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保护办指定印刷企业、派专人监印,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保护办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使用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并在标识显著位置标明万州红桔,同时,应执行国家对产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标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公告号以及所执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号等。
第二十三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单位应经地理标志保护办核准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核准登记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不得扩大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保护办按规定报上级质监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 使用者使用的包装、标识,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计划说明、使用数量等情况报保护办备案,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保护办。
第二十六条 万州红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者应按第十七条要求重新提出申请,经重庆市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到期不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接受酬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泄漏企业技术机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